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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川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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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機構:

現將《銅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8日

銅川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對房屋所有人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市政府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建局是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物價、工商等市級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等市級部門,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及舊城區改建計劃,編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前,市房屋征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對擬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四)分戶和戶口遷入;

(五)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賃;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高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或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擬征收區域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未經登記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征收范圍就近地段房屋交易價格情況;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等情況;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調查單位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方式;

(三)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預評估基數;

(四)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面積、結算價格和購買標準等;

(六)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政府在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二)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公布期限不少于3日;

(三)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的,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調查認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建設項目單位或財政部門應將征收補償資金足額撥付到市房屋征收部門專用賬戶。

第十五條 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市房屋征收部門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文件或確認的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

(二)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書面確認的擬征收項目范圍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定點的文件;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文件;

(四)市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的用途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和擬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擬征收范圍的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的證明;

(六)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市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選定。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通過實測記錄、錄相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房屋評估業務。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二十二條 對于已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依法登記的建筑,應當以市政府組織的對該項目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結果為依據進行評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樓層、朝向、配套設施等因素;被征收房屋已經裝修的,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評估結果應當公示。房屋評估報告要逐戶送達,送達回執存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并送達。

第二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按征收項目制定的搬遷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征收決定作出后,在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類型、樓層等;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結算方式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差價、結算方式等;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

(六)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約定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文本格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制作公布。

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貨幣補償費,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購房補貼。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交付房屋時,結清差價款。

第三十二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 公安、教育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及時辦理被征收人因征收搬遷而造成的入戶、子女入學轉學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作出后,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共同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第三十五條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協議應具有的內容。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申請征收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資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及送達回執;

(三)作出補償決定的相關證據、理由及所依據的法規文件;

(四)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條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資料,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執行的標的物;

(三)申請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

(四)行政機關書面通知被征收人履行義務的情況;

(五)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十二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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