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常州市制定出臺了《常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常政規〔2014〕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2004年以來,常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安置工作執行的是《常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常政發〔2004〕68號)(以下簡稱68號文)和《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常政發〔2011〕58號)兩個文件,有著保障時間早、方法新、全覆蓋、水平高的特點。應該說常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保障工作對全市順利實施土地征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3年9月,江蘇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93號),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93令是自2005年9月1日頒布實施省政府第26號令后,對征地和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重大調整和提升。與以往政策相比較,省政府93號令主要有三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個人權益;二是更加規范管理征地程序;三是更加明確征地前置程序。因此,省政府93令頒布后,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第26號令,常州市出臺新的辦法勢在必行。這也是進一步順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
二、《辦法》的制定原則
對于《辦法》的起草及其主要內容,主要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辦法》符合省政府第93號令的文件精神,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范要求;
二是以人為本原則。牢牢把握黨的群眾路線和以人為本的方針政策,著力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讓農民更多分享到社會發展的成果,保障政府的各項職責履行到位;
三是協調兼顧原則。各轄市、區可根據《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力求新老辦法平穩過度。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六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于文件的適用范圍。文件適用范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包括金壇、溧陽兩個轄市和武進、新北、鐘樓、天寧、戚墅堰五個轄區。
(二)關于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原則。《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
(三)關于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明確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并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測算、參保業務辦理和就業促進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四)關于征地補償的相關政策。《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明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市兩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并且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
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辦法》在第二十八中規定,按照農民自愿原則,已建立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組織的可按章程規定,將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其個人股權賬戶。二十九條中規定,按照自愿原則,也可按照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章程規定,將支付給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納入其個人股權賬戶。
(五)關于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常州市涉及農民宅基地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已由2012年出臺的《常州市市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常政規〔2012〕1號)進行了規范和詳細規定,因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相關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政府規定執行,并且由于《常州市市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市區包括武進、新北區在內,因此《辦法》明確各轄市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六)關于被征地農民年齡段劃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三個年齡段:第一年齡段(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下;第二年齡段(勞動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第三年齡段(養老年齡段)60周歲以上。《辦法》二十一條還規定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七)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式。《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全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八)關于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征地報批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同意,市、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九)關于征地補償費用支付問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明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