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山東病假工資標準
1、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助費。
2、《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山東病假工資發放標準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