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 104 天/年,法定節假日為 11 天, 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不含周末及法定假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 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 (實際工作時間-8 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周末加班工資按 2 倍計算)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法定假日按 3 倍計算)
2、按上述規定的工資應為: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 ÷21.75 天×加班天數
平常加班 12 小時的工資:日工資÷8 小時×12 小時×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資:日工資÷8 小時×13 小時×200%
3、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 解決辦法有三:
第一, 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 他們會依據 《勞 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30 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 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 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 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 6 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 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不用擔心。
附:勞動法對于雙倍工資的規定
一、有約定的依約定: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二、《無約定的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執行: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三、按第18條執行無法確定的: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但是,我國其他地區對此卻有不同的司法實踐。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