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規定》是指導和規范高校實施學生管理的重要規章,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諸多方面,此次修訂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原《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維護高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高校學生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時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重新修訂《規定》,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的黨中央關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體現促進創新創業、依法治校、提高質量等新要求。三是針對高校教育與管理的新變化,在總結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礎上,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制度,更有利于高校學生的管理和服務。
修訂后的《規定》共分7章68條,圍繞一切為了學生發展的理念,凸顯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要求高校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加強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二是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持。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了休學批準程序。建立更加靈活的學習制度,規定學生可以多種方式學習,包括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對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明確了學生學分積累和認可制度;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三是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完善公平的獎勵制度,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規范對學生的處分程序,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四是促進學生自我管理。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充實有關學生權利義務的規定,強化學生自我管理機制和行為規范,規定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是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健全學籍管理的制度規范,增加了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要求,明確了入學復查的內容,防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現象。健全了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要求,補充了關于轉學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規定。
《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將指導省級教育部門督促各高校據此修訂完善相應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規定》真正落實到位。
附: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要堅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