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困難家庭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本市困難城鄉居民及符合一定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經基本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個人核準醫療費用,給予適當比例救助。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申請醫療救助前已在本市連續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滿5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醫療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障基本醫療權益;
(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分級管理,分類救助;
(四)部門配合,齊抓共管;
(五)公開、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條醫療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
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醫療機構或專業社會組織,負責提供醫療救助相關醫學專業意見和業務咨詢,開展醫療救助相關調查和制度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醫療救助對象患特定傳染病,國家或省對相關醫療費用的負擔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八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和實施全市醫療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制定本市醫療救助相關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編制醫療救助金年度預算并劃撥醫療救助金;
(三)負責對各鎮(街道、園區)民政部門醫療救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對醫療救助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相關政策;
(二)負責籌集本級醫療救助資金,對民政部門提出的下一年度醫療救助金預算進行審核;
(三)按醫療救助金年度預算下達預算指標,對資金支出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市社會保障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民政部門提供的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協助民政部門對參加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進行醫療救助待遇核算、相關數據匯總等業務經辦工作;
(二)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做好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
第十一條市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規范和監督相關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做好醫療救助與平價醫療服務等惠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市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市公安部門、人力資源部門、國土部門、住建部門、工商部門、地稅部門、房管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銀監會東莞監管分局、金融工作局、殘聯、人民銀行東莞中心支行等部門根據民政部門的查詢公函,憑《申請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授權書》,及時向民政部門回復醫療救助申請人汽車、房產、稅收、就業、金融證券等家庭資產和經濟收入等有關資料和信息,并與民政部門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審批醫療救助申請;
(二)在鎮(街道、園區)政務公開欄對擬批準的醫療救助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公示;
(三)按時編報本級醫療救助金的年度預算,管理本級醫療救助金,會同財政部門發放醫療救助金;
(四)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五)委托并指導村(居)委會接收轄區內的醫療救助申請資料、核查醫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財產及生活困難狀況、在村(居)務公開欄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公示、為無工作單位的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購買基本醫療保險等。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通過依法募捐,向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政府限額救助標準的本市戶籍居民及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開展人道主義及慈善醫療救助工作,由其依法制定實施方案。
第三章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以下二類:
(一)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
1、重點救助對象
指具有本市戶籍的特困供養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低收入救助對象
低收入家庭(指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財產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財產標準的1.5倍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以及重度殘疾(一、二級)和三、四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的殘疾人。其中,重病患者為年度內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大病保險待遇的患者。
(二)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
除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或在本市工作并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且申請醫療救助前已在本市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滿5年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1、年度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其當年家庭總收入的60%,且年度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由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資金支付大病保險待遇的;
2、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現行低保標準4倍以下,且人均家庭財產在本市低保家庭人均財產標準的4倍以下。
一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2人及以上患重病住院且各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均超過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年度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合并計算。
第四章救助標準
第十七條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給予資助。市、鎮(街道、園區)民政部門、社會保障部門應予指導和協助,確保救助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100%。有條件的鎮(街道、園區)可結合實際,為重點救助對象購買商業保險。
第十八條根據救助對象就醫時的身份類別及參加醫療保險等具體情況,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一)收入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1、重點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1)特困人員住院、社區門診和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屬于個人負擔的個人核準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不設年度醫療救助限額。特困人員就醫確實需要但不屬于我市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鎮(街道、園區)和村(社區)自行解決。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其住院、社區門診和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屬于個人負擔的個人核準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金由醫療救助金全額支付,年救助限額為10萬元。
2、低收入救助對象救助標準
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其住院、特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屬個人負擔的個人核準醫療費用部分,扣除因違反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而下調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額為10萬元。
(二)支出型貧困對象救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