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六是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于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于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并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勞動者應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將停發與勞動者有關的薪酬福利待遇。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之前完善續簽手續,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導致不能按時完善續簽手續的可以推遲,但至推遲不得超過合同期滿后的N日(由用人單位確定)。
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支付的賠償金額,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每月工資中扣除,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每月工資額的20%,且保證勞動者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后,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勞動者應按照約定及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內(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項、文件、資料、各種辦公物品等,須全部清點造冊移交用人單位指定人員并簽名確認、雙方還需要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會簽單》。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完上述手續后,為勞動者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和工資結算、經濟補償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