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
1、工作間隙休息。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享有的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勞動法》對此雖未作規定,但作為勞動者一種休息的習慣已實行多年。例如許多用人單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間允許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休息10至15分鐘,有的還組織勞動者做工間操;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上夜班期間安排夜間用膳時間。
2、日休息。是指勞動者在每晝夜(24小時)內,除工作時間外,由自己支配的時間。也就是說,除了最多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其余時間均為勞動者休息時間,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時間。
3、周休息。又稱公休日,是指勞動者在一周內,享有連續休息在一天(24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按現行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周應休息兩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兩天的休息時間。
4、法定節日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解放軍建軍節等;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若適逢休息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適逢休息日,則不補假。法定節假日屬于帶薪假日。
5、探親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且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勞動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時間。勞動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日;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給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可給予路程假。
6、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選擇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假時間。勞動者休假天數要根據其資歷、崗位等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超過15天;一般以就地休息為主;不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勞動者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二.職工的休息時間有什么規定
休息時間是指法律規定勞動者不必進行生產勞動,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時間。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勞動者享有休息時間主要包括工作日的間歇時間、每周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職工探親假、年休假等。 對于職工休息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休息日。勞動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規定:企業根據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靈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