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發成為上班族討論的話題。很多人雖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費,但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是不很清楚。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前三天3倍
后四天2倍
春節長假放7天,而這7天是由兩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據悉,今年春節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節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相同。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12日到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已是職工們都清楚的規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么作為基數來計算呢?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鉆空子”的地方。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為635元。
而計算加班工資時又如何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有關人士介紹,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春節期間每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 200%。
前三天不能“補休”
近日,記者了解到有一些用人單位一方面想讓員工春節期間堅守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資,紛紛以“過年后給你假期補休”為借口,拒絕支付員工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規定,在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資;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補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資。根據規定,安排了補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補休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因此,“春節”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補錢”,后四天可以“補休”。
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
兩者性質不同,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加班工資高于休息日加班工資。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拿不到加班工資,可通過多種渠道舉報和投訴。一是撥打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詢問、投訴;二是到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三是通過勞動部門的爭議仲裁機構進行爭議仲裁。
年底雙薪如何納稅?
臨近年關,年底雙薪、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已經成為各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的咨詢熱點。為了解答眾多讀者心存的疑慮,昨天,記者采訪了南京市地方稅務局等相關部門,解讀年底雙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年終“雙薪”單獨計稅
據了解,因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實行“雙薪制”,很多員工因此在年底領到了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最新規定,從現在起,個人取得的“雙薪”,將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