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單方解雇了勞動者,勞動者則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就該起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屬違法解除,判令單位支付二倍賠償金及加班工資計16000元。
2012年,唐某進入新福公司工作。,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后新福公司認為唐某上班遲到早退,鼓動其他員工消極怠工等,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于同年9月向唐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唐某認為其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工資。勞動仲裁委裁決新福公司支付唐某賠償金及加班工資計19000元。
裁決后,新福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稱,唐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屬實,公司多次作出書面處罰決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事先通知了工會。
法院審理后查明,唐某加班工資基數為3050元/月,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月薪為2900元。唐某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與唐某的勞動關系事先未通知工會。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唐某有遲到早退、鼓勵其他員工消極怠工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公司負有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的義務。公司只提供了召開內部管理層干部會議的記錄,不能證明其履行了事先通知工會的義務,違反了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屬違法解除,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唐某支付賠償金。雙方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加班工資基數為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月工資,故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3050元計算。公司已經支付了3000元,故尚須支付14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通知工會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其宗旨就是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雖然最終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權在用人單位手中,但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同等重要,通知工會這一程序性義務對于保護勞動者免受不公正解雇等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如未履行通知工會義務,即使解除的理由正確、充分,也屬于違法解除,須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