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等各項費用。差旅費是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常性支出項目。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2023年宿州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的宿州差旅費報銷標準,僅供參考。
一、2023宿州差旅費津貼報銷標準
省份 | 住宿費標準(元/天) | 淡旺季浮動標準 | ||||
廳級 | 其他人員 | 旺季期 | 廳級 | 其他 人員 | 上浮 比例 | |
北京 | 650 | 500 | ||||
天津 | 480 | 380 | ||||
河北 | 450 | 350 | ||||
山西 | 480 | 350 | ||||
內蒙古 | 460 | 350 | ||||
遼寧 | 480 | 350 | ||||
大連 | 490 | 350 | 7-9月 | 590 | 420 | 20% |
吉林 | 450 | 350 | ||||
黑龍江 | 450 | 350 | 7-9月 | 540 | 420 | 20% |
上海 | 600 | 500 | ||||
江蘇 | 490 | 380 | ||||
浙江 | 500 | 400 | ||||
寧波 | 450 | 350 | ||||
安徽 | 460 | 350 | ||||
福建 | 480 | 380 | ||||
廈門 | 500 | 400 | ||||
江西 | 470 | 350 | ||||
山東 | 480 | 380 | ||||
青島 | 490 | 380 | 7-9月 | 590 | 450 | 20% |
河南 | 480 | 380 | ||||
湖北 | 480 | 350 | ||||
湖南 | 450 | 350 | ||||
廣東 | 550 | 450 | ||||
深圳 | 550 | 450 | ||||
廣西 | 470 | 350 | ||||
海南 | 500 | 350 | 11-2月 | 650 | 450 | 30% |
重慶 | 480 | 370 | ||||
四川 | 470 | 370 | ||||
貴州 | 470 | 370 | ||||
云南 | 480 | 380 | ||||
西藏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陜西 | 460 | 350 | ||||
甘肅 | 470 | 350 | ||||
青海 | 500 | 350 | 6-9月 | 750 | 530 | 50% |
寧夏 | 470 | 350 | ||||
新疆 | 480 | 350 |
宿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宿州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細則》,并參照省財政廳《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解答》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市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出差必須按規定報本機關領導審批,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等級標準 職 級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含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 (不含出租小汽車) | |
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公務艙
| 憑據報銷 | |
處級及以下職務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市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第七條 處級及以下職務人員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財政部制定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出差目的地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在規定標準之內出差人員可以自行選擇與其級別相適應的房間類型,對2人住1間房不再作硬性規定。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在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六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執行財政部制定分地區補助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就餐。接待單位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車、地鐵、公交車等)發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交通費。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出差由單位派車的,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本市范圍內出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宿州市所屬縣(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開展公務活動的,結合我市實際,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標準分別按每人每天70元和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到埇橋區鄉鎮(不含街道辦事處)開展公務活動的,參照到縣出差規定執行。
到市經開區、宿馬園區、高新區、鞋城管委會開展公務活動的,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四條 統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等憑證。
機票支出等按規定以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 市直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包干使用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打卡發放。
出差當天往返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自帶車輛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市直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市直機關應當在每月10號之前(節假日順延)將上月本單位人員出差情況予以公示。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不定期開展差旅費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的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境內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按本辦法規定報銷。 因公出國(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費,按《宿州市規范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參加會議、培訓的,會議、培訓期間執行會議和培訓費的相關制度。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銷。其中,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
第三十三條 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由調入單位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一次性報銷。隨遷家屬和搬遷家具發生的費用由調動人員自理。
出差期間回家省親辦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的天數(扣除回家省親辦事的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審計、評審、辦案、巡視、掛職鍛煉、支援工作、實(見)習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用,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市直機關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或本系統差旅費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差旅費報銷范圍
1、差旅費核算的內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費用支出,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況下,單位補助出差伙食費就不再報銷外地餐費了,或者報銷餐費就不再補助出差伙食費。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計入差旅費中,稅法上并沒有相關的文件規定。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等。差旅費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差旅費中列支補助按人均100元1天標準以內。
三、差旅費報銷流程
1、出差人員填制差旅費報銷單--直屬上級審查 分管副院長核準 財務人員審核--出納結算付款。各分管領導應對差旅費報銷的真實性、合理性負全面責任。
2、財務人員、稽核人員、資金管理人員按規定對報銷手續、預算額度、票據合法性、真實性、出差標準進行審核并對此負責。
四、差旅費報銷注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并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涂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5、原始票據丟失、毀損的,當事人需作出詳細書面說明及需報銷單據明細項目、金額,經直屬上級與所在部門第一負責人簽批后,報學院、學校分管領導簽批報銷。
6、超標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費的報銷,按其應乘坐的交通工具類別計算報銷金額,超額部分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