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第一: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二: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第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以上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