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提示: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