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國辦[1981]36號)及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shù)問題的通知》(人薪發(fā)[1994]11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現(xiàn)由法律思而學編輯整理某單位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具體規(guī)定,以做參考。
一、報銷條件
凡工作滿一年的全民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報銷探望配偶路費;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報銷探望父母路費。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報銷一次探望配偶路費。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路費。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路費。
二、報銷標準
1、職工探親往返車船票開支標準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銷硬席座位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tǒng)艙高一級艙位)費。
(3)確屬需要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jù)按實支報銷。
(4)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工資額計算基數(shù)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給予報銷。其計算基數(shù)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三、報銷辦法
1、職工個人填寫《出差旅費報銷單》并附上票據(jù)交人事組織部審批后到計劃財務部報銷。
2、報銷時間截止到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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