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競爭激烈,在職場之中的這場“人才之戰”,并非只有用人單位占有主導權,勞動者同樣擁有選擇權,因此辭職現象在職場較為常見,辭職就指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去職務申請,企業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那么對于勞動者而言,辭職只是一般流程,重點如何結算辭職工資,這是絕大多數勞動者重點關注的話題之一!根據新勞動法解析:如何結算辭職工資呢?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得到批準后辦理手續,等待付清工資。
如何結算辭職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其中“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前提下,并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遇到“試用期辭職”的情況,辭職工資怎么結算?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求職者在辭職工資結算時,遇到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根據勞動法規,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來保證自身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