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解析】本條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目前,勞務派遣領域中對勞務派遣工進行身份歧視的問題比較突出,集中體現為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雖從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資待遇相差較大。有的企業中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基本工資相差30%—40%。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也有差別,正式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標準繳納的,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的。有的用工單位是將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和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一并交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自己的薪酬制度確定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待遇,因此,對于用工單位而言,無法做到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同工同酬。某市總工會的調查報告顯示,同樣從事一線崗位工作,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工資收入僅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業中,從事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工資與正式工工資最多要差一半。據對某礦區的調查,勞務派遣工在原煤一線生產人員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為熟練工人和中堅力量,但他們的工資實際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顯的區別。突出表現在:基本標準工資低;看病要自費;沒有病假、探親假等;不論工作表現如何,都不能評先進、沒有療養、休養的權利,也不能申請困難補助。用工單位大量使用派遣員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員工工資水平較低,且沒有正式員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勞務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第一,同工同酬的權利是勞動者的憲法權利,必須貫徹執行。第二,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有同類崗位的,勞動報酬應大體相同;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