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解析】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的規定。
目前,我國一些地方針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靈活,勞動關系多元化,主要按小時計酬等特點,制定并實施了與之相適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來保障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收人。2001年以來,北京、天津、江蘇等地陸續頒發了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本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2003年5月30日勞動保障部頒發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則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勞動合同法縮短了非全日制勞動結算的最長周期,不再允許以月為結算單位。
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 92 = 8)×(1十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 ×(1十浮動系數)。
目前,在制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處理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中是否直接包含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因素。在已經出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地區,對這一問題的處理辦法至少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直接納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或小時最低勞動報酬)之中。大連市于2001年10月規定:小時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在制定這一標準時,已經將小時工由個人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素考慮在內,即小時最低工資中包含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二是將最低工資標準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最低繳費額之和統稱為“最低工資”,而不直接將社會保險費納入最低工資標準之中。江蘇省規定最低工資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繳費額,要求各類企業在執行最低工資時,應包括上述兩部分。三是不將社會保險繳費因素直接納入最低工資標準之中,但又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間接地將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與最低工資標準掛鉤。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后的實得工資收入。上海市于2001年8月6日頒布小時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4元,其中不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但上海市規定小時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向小時工支付工資,那么小時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以確保小時工實際獲得的工資收人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