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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代理發行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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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中國人事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代理發行站已經成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業圖書以及職業教育培訓教材的最重要發行渠道。在傳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知識、宣傳普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律法規、促進系統干部學習和職業教育培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適應文化體制改革需要,進一步規范代理發行站管理,明確代理發行站、出版社、地方廳局的職責,促進發行站的健康發展,中國人事出版社和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經研究協商,制定了《中國人事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代理發行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國人事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代理發行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適應文化體制改革需要,推動部屬出版社出版發行服務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中國人事出版社和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以下簡稱出版社)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系統內設立代理發行站。為充分發揮出版社代理發行站(以下簡稱代理發行站)的作用,規范代理發行站的管理,促進代理發行站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發行站是出版社圖書以及相關音像電子制品、期刊等發行的重要渠道,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知識傳播、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和職業教育培訓等工作的開展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出版社與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按照加強領導、規范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共同做好代理發行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理發行站的設立條件

第四條 代理發行站設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系統內。

第五條 代理發行站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當地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圖書經營許可證等。

第六條 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圖書及音像電子制品營銷能力的專職業務人員,并具備適應工作需要的營業場所、庫房、交通運輸工具、計算機數據處理設備等基本經營條件。

第七條 建立規范的內部工作流程、崗位職責,以及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回款管理、庫房管理、客戶管理等規章制度。

第三章 代理發行站的設立程序

第八條 申請。擬建立代理發行站的單位填寫建站申請表(附件1),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審核同意后,報送出版社。

第九條 復核和批復。出版社收到建站申請表后,對其內容進行復核,并根據設立條件的要求,與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協商提出是否同意建站的意見,在30日內回復申請單位及其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第十條 簽訂協議。在簽發同意建站的批復后,出版社與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代理發行站簽訂有關協議,明確三方責任與義務。

第十一條 聘任站長。出版社與代理發行站正式建立業務關系后,根據代理發行站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的推薦,由出版社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共同聘任站長。站長聘期一般為3年,任期期滿后,由出版社和其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組成考核小組,對站長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作出評定,確定續聘或另聘他人等事宜。聘期內站長人選如需變更,代理發行站須向出版社和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提出書面申請,得到同意后,再進行相關離任審計和新站長聘任等程序。

第十二條 經批準建立的代理發行站如有變更或停辦,須向出版社和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整。

第四章 代理發行站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享受優于其他渠道的批發折扣及銷售獎勵。

第十四條 每年可占用當年進貨實洋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經營,并于次年支付。

第十五條 出版社委派專人協助代理發行站展開工作,并提供財務、營銷、庫房管理等方面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站長及主要負責人享有出版社給予的業績獎勵。

第十七條 依法經營,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國家工商財稅法律法規,以及新聞出版的有關規定,不經營盜版圖書。

第十八條 注重社會效益,自覺地為系統干部培訓和業務學習、隊伍建設,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服務。嚴格執行部有關文件規定,不發行外版技校公共課教材和機械、電工、電子、計算機等專業課教材;積極協助出版社打擊侵權盜版行為,不發生損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區發行與使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積極主動向主管部門及廳(局)領導匯報工作。嚴格履行與出版社簽訂的有關協議,按協議要求及時完成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發行業務應覆蓋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本地區各類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同時與有關用戶建立密切聯系,把出版社出版物的覆蓋面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

第二十一條 積極做好出版社出版物的信息傳遞、征訂、供應等服務工作,制定終端用戶服務標準,負責及時、準確、保質保量地向系統內用書部門和辦學機構發送業務圖書和教學用書,確保相關學習宣傳工作開展和課前到書。并負責催收書款,按時與出版社結清書款。

第二十二條 保證一定數量的發行量,各代理發行站年發行碼洋總計一般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五章 代理發行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出版社負責代理發行站的業務指導,根據規范性、成長性等方面對代理發行站進行評估,形成代理發行站的標準化業務管理體系,對代理發行站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負責對代理發行站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并將發行工作納入廳(局)日常工作中,為代理發行站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定期聽取代理發行站工作匯報,指導代理發行站工作開展,監督代理發行站組織運行和資金運行,確定代理發行站工作目標,檢查代理發行站工作完成情況。

第二十五條 代理發行站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年報是出版社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了解代理發行站年度工作情況、考核其工作績效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各代理發行站應按要求完成。年報采取填寫年度報告書的方式,其具體內容見《中國人事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代理發行站年度報告書》(附件2)。代理發行站次年1月31日前將填好的報告書上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審閱后,報出版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代理發行站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有關協議,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出版社與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先進代理發行站評選資格和獎勵、暫停享受優惠條件、暫停發貨、撤換站長,直至終止代理發行協議重新組建發行站的處理:

1?發生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要求的行為;

2?不能自覺承擔服務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工作職責;

3?不能主動服務于用書單位和辦學機構,不能及時、準確地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圖書、國家級職業教育培訓教材等的供應工作;

4?內部經營管理混亂;

5?發生直接損害出版社出版物在本地區發行與使用的行為;

6?年發行碼洋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7?不按協議要求及時回款或連續兩年超過年度欠款額。

第二十七條 出版社對代理發行站欠款的追索有根據協議訴諸法律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于1月1日起實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有關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事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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