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fā)〔2015〕148號
06月23日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yè)主管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yè),各中央在京企業(yè),各有關事業(yè)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號)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100.6元的,調整到2100.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680.5元的,調整到168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260.4元的,調整到1260.4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yè)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zhí)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