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規定
國家郵政局
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工作,完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制度,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手續,適用本規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的,經營快遞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
第三條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實施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應當依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 辦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企業法人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備案登記表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網站在線填寫,打印兩份,簽章后提交。
分支機構備案手續可以由企業法人辦理,也可以由企業分支機構自行辦理。
第七條 備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
第八條 備案登記表應當如實、準確填寫,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對審核通過的備案登記表加蓋備案專用章存檔一份,企業分支機構留存一份。
第九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更新備案登記表信息,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企業分支機構名稱、營業場所、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分支機構名錄及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負責人變更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名錄、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企業分支機構備案事項變更,可以按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撤銷的,由企業法人報許可機關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備案登記表。
第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未依法辦理備案的,依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的,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