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保險制度中,養老保險制度占據著有力的地位。這也為養老保險法規的實施提供了一個保障。下面我們就來說說養老保險法規有哪些全新的表現。
第一,根據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相關的社保費用,最高可以處3倍金額的罰款。這個規定,完全是出于實施全民社保的構想來設立的。以前,有不少單位對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的規定置若罔聞,認為即使不照做,也沒有太大的問題。現在,根據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國家加大了對違規企業的懲處力度,這就使得很多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應有的保障。只要堅持下去,我國實現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藍圖就會最終實現。
第二,根據規定,在繳費不滿15年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通過兩條途徑享受到較長時期的養老待遇。過去,那些繳費不足15年的投保人只能中途中止社會保險,在他們的耄耋之年,根本享受不到社會保險的福利,生活缺乏保障。現在,投保人可以轉入新農保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至15年,最終享受到養老保險的好處。
第三,根據規定,繳費滿15年,是投保人可以享受長期待遇的最低要求。只要投保人繳費達到15年的最低年限,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開始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現行的養老保險法規中,這個要求,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容易達成的。這條規定的落實,也讓很多人心中的一塊石頭落了地。
如此看來,養老保險法規的變化,還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既不能對這些變化視而不見,也不能在實際運用中陽奉陰違,而是要以百倍的信心和決心,在實行養老保險時遵從這些變化,適應這些變化。當然,隨著社會的進步,養老保險制度有可能發生更大的變化,我們所要做的,就是不斷地去完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