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四章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休息、休假制度作了原則規定,加之多數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工作間隙休息。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享有的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勞動法》對此雖未作規定,但作為勞動者一種休息的習慣已實行多年。例如許多用人單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間允許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休息10至15分鐘,有的還組織勞動者做工間操;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上夜班期間安排夜間用膳時間。
二、日休息。是指勞動者在每晝夜(24小時)內,除工作時間外,由自己支配的時間。也就是說,除了最多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其余時間均為勞動者休息時間,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時間。
三、周休息。又稱公休日,是指勞動者在一周內,享有連續休息在一天(24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按現行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周應休息兩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兩天的休息時間。
四、法定節日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元旦、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是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解放軍建軍節等;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若適逢休息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部分公民放假日適逢休息日,則不補假。法定節假日屬于帶薪假日。
五、探親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且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勞動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時間。勞動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日;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給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可給予路程假。
六、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選擇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假時間。勞動者休假天數要根據其資歷、崗位等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超過兩周;一般以就地休息為主;不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勞動者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七、其他休假。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享受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女職工生育后哺乳期為一年,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的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在“三期”內,單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職工的加班費怎么算?
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對加班費應根據加班占用的時間分類計算加班費:
1、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資的150%計付。
2、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工資的200%計付。
3、國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資的300%計付。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加班費每日工資的計算是全月工資除以法定工作時間,即月工資除以21.5天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