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本辦法所指女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以及經勞動部門批準雇用的合同工、臨時工和農民輪換工。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在招工、招干時,對報名應招的女性應與男性一視同仁,不得隨意提高招用條件或拒不招收女職工。安排女職工工作崗位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視和限制。
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理由將女職工辭退、解聘或轉為待聘人員,也不得因為女職工享受國家有關婚姻、生育等法定休假而任意調動其工作崗位。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一)礦山井下作業以及人工鍛打、重體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
(二)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三)國家標準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五)單人連續負重量(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接負重量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六)女職工在月經、懷孕、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
第六條 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一至二天,并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對從事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標準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二)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三)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并計算為勞動時間。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作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勞動時間。
(五)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應為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左右。休息期間,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八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九條 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情況執行: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按照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增加產假天數;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產,或嬰兒死亡,其產假分別按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確定。
第十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后,嬰兒一周歲以前,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嬰兒滿周歲后,經醫務部門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哺乳時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標準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上夜班。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延長請假期,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未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不得強制其休長假;未經單位批準,本人不得因哺乳擅自休假。經批準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職工,其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左右發給。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及實際情況,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它適宜的工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每隔一至二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檢查,并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
凡有醫院、醫務室(所)的單位,都應配備專、兼職醫務人員負責婦幼衛生保健工作。
第十六條 凡女職工超過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或其它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沖洗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等婦幼保健設施。
新建、改造、擴建工業建設項目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規定,改善生產勞動條件,設置女工衛生設施。
第十七條 女職工保護經費的列支
(一)按月發給女職工衛生費二至四元(按每人不少于零點二五公斤衛生紙發放或實物折價)。此項開支,企業在福利經費或企業留利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二)婦科病檢查費、孕期及分娩時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按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的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負擔。
(三)女職工衛生設施費,企業從更新改造獎金中安排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執行情況實行國家監察。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者,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廠礦企業安全生產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懲處。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違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按照《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是指按照國家標準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確定的第三、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二)“一級高處作業”是指按照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三)“低溫作業”是指經常在5℃以下低溫環境中的作業。
(四)“冷水作業”是指上肢或下肢經常直接接觸冷水的作業。
(五)“野外流動作業”是指各種施工、地質勘測、碼頭裝卸、養路等露天作業。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