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下列情形屬于使用童工:使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生產經營場所從事各種形式勞動,并計付或者變相計付勞動報酬的;以勤工儉學名義安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的;以實習、教學實踐、職業技能培訓為名,安排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或其從事的勞動已超出學習和培訓目的、時限、內容,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
浙江省政府指出,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其中,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可以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有何法律責任?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