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所指的童工是指為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者勞動能力取得是從十六歲開始,而不是十八歲。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在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尋藥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用人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一)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二)工作滿一年;
(三)年滿十八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