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所指的童工是指為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勞動者勞動能力取得是從十六歲開始,而不是十八歲。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咨詢:
您好,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害的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用人單位向童工或其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因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一次性賠償的辦法參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令)。
相關法律知識:
對于這種情況,根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以下范圍的勞動:
1、《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2、《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3、《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