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計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8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該《通知》規定婚假最長三天。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只是針對初婚而言的)。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者享有休婚假的權利,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具體約定無關,即使在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滿一年才可以休婚假,也應屬無效。
如果員工因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沒有休完婚假,建議用人單位給予補休,如果實在安排不了補休,可以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婚假雖然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時限,但一般來說都是在領結婚證之后一年內都可以申請休假,單位對此有一定的自由權,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予以解釋,但這個規章制度一定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并且假期的天數一定要給足,員工還可申請分幾次休婚假,同時還應明確領取結婚證是在入職的之后領取的才可享受休婚假的權利。
相關閱讀:
婚假包括周末嗎?如果休婚假時遇上周末或法定節假日怎么算?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婚假是包括周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