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月,小劉休了十天婚假,她的基本工資是800元,工齡工資和崗位津貼加起來還有200元。那這個月的實發工資應當怎么計算?
解答:
《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根據上海市有關規定,職工可享受的婚假為三天,如男職工年滿二十五周歲、女職工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妻應當增加婚假一周,所以晚婚者可享受婚假三天和晚婚假七天,一共是十天,婚假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某女士的婚假工資應該這樣算: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的,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比如她的工資800元或1000元如果是經合同確定的,這就可以作為計發標準。如果既有勞動合同又有集體合同,兩個合同標準不一致的,按高的標準也就是對某女士有利的標準來確定;合同未約定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確定;什么標準也沒有約定的,可以按職工正常出勤月總收入的70%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