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所在公司的注冊地在石家莊市區,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派他到相對落后的縣分公司工作,縣分公司條件比石家莊市區差,并且王某的工資也低于石家莊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王某對公司很不滿意,要求公司按照石家莊市的工資標準發放。雖經王某多次找公司要求解決待遇問題,但公司以雙方的勞動合同未約定按石家莊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為此,王某非常生氣,將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請求裁令公司按石家莊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請問:王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為什么?
點評:
王某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為他與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未在石家莊市區,而是在郊區縣,并且雙方也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即石家莊市區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關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的規定,所以王某的工資發放不能執行石家莊市區的標準,其要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