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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事假和病假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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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22條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律師提示: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及《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08年1月1日之后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spanide;(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spanide;12月=21.75天。因此,根據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80%就計算出每日的病假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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