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