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深化我校教育教學改革,鼓勵學生個性發展需要,尊重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學習興趣和發展空間,同時促進人才培養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石河子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自治區教育廳關于轉專業的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原則和要求
1.學校根據當年新生招生情況公布轉出轉入專業的人數,各專業轉出的學生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總數的15%,轉入比例不得超過該專業本年級學生總數的15%,轉入轉出學生按綜合成績擇優錄取。
2.自治區關于轉專業相關文件規定,理工類學生可轉入文科類或文理兼收專業;文科生只能轉入文科或文理兼收專業。
3.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編入轉入專業同年級學習;專業培養方案差距比較大的或特殊專業的學生,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4.按大類招生的學院,學生完成學科大類基礎階段學習任務后,根據學生自愿報名選專業和學業成績分流到所學大類范圍內的專業;也可申請轉出大類以外的專業;
5.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轉專業申請一經學校批準,不得再次申請轉回原專業或轉入其它專業;
第三條: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6.在讀的有學籍一年級普通本科學生(二年級學生除非轉入相近專業,其他原則上不能轉專業);
7.申請轉專業學生的學業成績要良好,所有課程考試全部合格,并且無補考記錄,公共課,基礎課成績不低于70分或以上者;
8.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者;
9.學生確有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志向和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10.獲得轉入專業相關學科競賽省部級以上獎勵,或者有發明、創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11.經醫院確認學生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后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和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意見,經審批后,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四條: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12.學生轉專業在第一學期所有教學環節結束后安排,由大學教務處組織管理轉專業工作并公布具體時間表;
13.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轉專業的程序嚴格按《石河子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執行,既要防止轉專業的不正之風,又要保證確有特長的學生能充分發揮其專長;
14.轉專業工作涉及學生的權益,涉及學校辦學資源的調配,各學院應充分重視學生的個性發展和專業選擇,根據要求,嚴格控制轉入轉出學生數量;
15.在獲學校批準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在原專業堅持學習,否則以曠課處理;
16.學生轉入專業學費標準不同于原專業者,則轉專業后的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17.學生轉專業后必須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學生在原專業已修課程的要求等同或超過轉入專業,則成績有效;凡不符合轉入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選修課記載成績和學分;也可沖抵公共任選課學分;
18.所有轉專業學生均須按照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完規定課程和學分,方予畢業。
第五條:不予考慮轉專業的條件
19.學生條件不符合申請轉入專業要求的;
20.藝術類、體育類、單列錄取的和屬于定向委培等特殊類別的;
21.招生錄取批次低層次的轉入高批次的;
22.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專業記錄者;
23.文科類專業學生轉入理工類專業的;
24.在校期間受到過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25.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不包含退伍復學學生);
26.應作退學處理的;
27.本實施辦法中規定的。
第六條:轉專業的程序
28.轉專業學生應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并填寫《石河子大學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教務處主頁下載專欄下載),提供學習成績單和符合轉專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29.學生所在學院審核申請資格,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后,由主管教學的院長在轉專業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學院公章,并報大學教務處審核。
30.教務處會同學工部審核并組織考核遴選,按考核合格和符合條件的人數以內擇優選拔并將材料報轉入學院進行審核,經轉入學院審核并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后,由主管教學的院長在轉專業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學院公章,轉入學院將審核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大學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批并報主管校長審核通過。
31.審批通過者,由教務處公示三天,公示無異議后,學校下發文件,教務處通過學院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32.各學院轉專業工作應當嚴格按上述程序、時間和要求進行。在規定時間之外,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第七條:申訴及處理
33.學生對轉專業工作有異議可向大學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訴,大學教務處受理學生申訴。
第八條:教務處學籍管理辦公室應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將已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并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九條:普通?坪透呗殞?茖W生申請轉專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