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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奚曉明違紀案件心得體會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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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徐家新16日在北京表示,從奚曉明案中汲取教訓,就要積極探索加強干警“社交圈”管理監督的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和糾正不正當交往的苗頭傾向,切實做到防微杜漸。下面是思而學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奚曉明違紀案件心得體會,希望對您有幫助!

奚曉明違紀案件心得體會(一)

前幾日,最高院副院長奚曉明被調查的消息連同“高級黑”同學信件在司法實務界議論紛紛。事件的具體案情沒有公布,副部級領導的級別也成為不了新聞的熱點,為數不少的高級領導都進去了,人們見怪不怪,有點麻木、茫然。自己早就想六根清靜、沒頭沒腦地過好每一天。但看了微信圈內同學們的議論后又似乎覺得很有必要寫點什么,同學們由此想到的問題很宏大很深刻,想到了德與才問題、腐敗的根本性問題及預防、以及做人的底線與原則等。這些問題的提出遠遠超過了這一個體事件本身所能涵蓋的范圍,顯得十分重要而且極有意義,特別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

因之脆弱而又有點敏感的神經被觸動,思之再三,想想這一高級司法官員犯錯對我們基層司法實務人員具有怎樣的警示性作用?這樣的問題或許具有一定的實踐普適性,顯得緊要、長遠。這個事件提醒我們要在工作中做到"三不",即不忘初衷、不離本職、不碰“紅線”。

一、不忘初衷

先說不忘初衷。我們法八三的同學都是在國家撥亂反正重視經濟學、社會學、法學建設的時候讀大學的,信奉法律應該是我們的初衷,用所學為國家法治建設做點實事是我們的追求。高法副院長事件對國家法治事業造成的硬傷主要在兩方面:一是損害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或言之判決的權威性;二是有損于國家公民尊崇法制的信念。

前者是因為其是辦案過程中出的事,后者是人們更注意其二級大法官的身份。這件事網絡上一登,人們或許會問:法律難道在大法官手里也是一根橡皮筋,可長可短、可左可右?世上的法條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解釋或掌握法條的人?災難性司法違紀案件既然來了,回避或漠然視之的態度不可取,本人不贊同什么沉默、陪扶的觀點,法律人可貴的品性才于積極救世,只不過是要客觀公正和因時因地制宜并注重解決問題的契入點。此刻法律人的急務是要一以貫之地繼續高唱法治的贊歌,展示法治的進步,法律實務界辦出高質量案件,讓每一個判決都能體現出法的公平、正義,理論宣傳界說清有關問題,而不能一葉障目,被浮云遮住了望眼,造成短視進而喪失信心。要認清當今社會治理的大勢,法律人切莫妄自菲薄,自失陣地,法治的腳步是任何力量也無法阻擋的,這里順便說一件自己親身經歷的事。

大概在1998年左右,具體時間已記不清,似乎是一次黨大會前后,那時自己搞辦公室和研究室工作,也是有感而發,偶然間寫出了?篇稿子,內容是談法治、德治方面的。寫完后往抽屜里一塞,沒有在意和理會,因為論文不像論文、隨筆又不像,當時是作為筆記留存的。那知道過了不久,省人大常委會為了貫徹黨代會精神要搞一個理論研討會,需要相關文章,縣人大就向一府二院和縣委系統黨校、研究室等征集稿件,院里就問我有沒有文章,我說沒有專門稿件,但有一篇議題寬泛的文章,不知有沒有用,合不合要求不知道,要么拿去充個數,算交個差,到時候其他部門都有,就是我們檢察院沒有不好看。院里說趕寫也來不及了,打印出來交到人大去,先完成任務。那篇稿子共三部分,一是“法治”的疑惑,二是“德治”的困頓,三是法的精義是當今社會的靈魂。后來省人大在縣人大召開了理論研討會,那篇大而不當的稿子雖然獲了獎,但省人大領導在講評中提到:有的文章論點提法還要仔細推敲,免得產生誤解,我心里清楚指的就是第三部分的提法。會議開完后,我覺得這篇稿子上面領導都這樣定了調子,用是不會用的,但還不算很丟人,好歹完成了任務,改也改不成,改了文章基調就是另外一個樣子。就放下這事,材料又往桌子里一塞完事。

誰知過了一段時間,院里又通知我到辦公室領幾本雜志,說上面有一篇我寫的文章,縣人大派人轉來的。拿過來一瞧,雜志名稱叫一一《時代主人》,那篇文章不知怎么還是用了,三部分的主干都沒有動,標題也沒有動,大標題為法治的話題,副標題為法與德問題雜論。記得那時候有點激動,三十幾歲還屬年輕人范圍,也屬正常,更主要的是自己高唱法治贊歌的熱情終于獲得他人理解,再加上這樣的提法在當時也確實有點嚇人,一時難以取得他人快速認同也不奇怪。

時至今日,一晃十幾年過去了,自己也已過了“天命”之年,法治浪漫主義的情懷也在逐漸消退,但無倫怎樣都沒有放棄追尋法治的夢想。隨著自己工作經歷的增長,更加體會到法治進步異常艱難,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實現。每當耳聞目睹一些違背法的精神的案件和事件發生時,就會自然想起那篇稿子,不是想那文章內容,而是采用的過程,它表示的是時代的呼聲和選擇,揭示的是時代潮流,不是我的文章有多好。只是每每這個時候,我絕不會翻閱自己的那篇文章,因為一來會反而覺得自己過于理想,甚至有幾份天真、幼稚,還以為是替國家*做了一件大事;更擔心的是自己無法面對寫文章時一腔熱血凝就的激情。

同學們在微信圈內說到腐敗的根源和預防,認為是“德”的問題,有的認為又與德無關,講的都有一定道理。從解決問題的角度看,主要還是要靠法治,德靠君子自覺,有風險性。中央現在的提法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是權力法治化的通俗表達,寄以厚望的仍是法治,只是許多深層次問題還有待明確,比如:把多大的權力關進多大的籠子?把什么樣的權力關進什么樣的籠子?有沒有可以中外共用的籠子?適合中國國情的籠子是啥模樣?誰來保證、監督權力能關進籠子?諸如此類問題需要長時期才能明晰,有的要幾代人的時間。

二、不離本職

其次是要不離本職。前幾天上班路上,法院的一位法官拿出手機調出一則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關于暫停辦理人員辭職、調動的通知。那位老弟神色沮喪,面有倦容,說法院法官不好做,深圳都這樣了,沒勁。司法實務工作不好做其實由來已久,什么時候好做過,但越來越不好做還真的是近幾年的事。公、檢、法、司中,比較好做的是律師,理由挺簡單:不好做我可以不做??不接案子,所以說錢被律師賺去了,好日子也讓律師過了,法律實務界生態也在失衡。本人不仇富,別人發財我高興,愁的是公檢法中不少年輕人想轉行做律師,結果人員斷檔現象嚴重起來,搞得公檢法機關里年齡快退休人員也不能退,不想做還不行。

是什么原因使得年輕人不愿干,年老者又退不了呢?因素較復雜。從目前情況看,工作壓力大,責任重,職業榮譽感缺失,經濟待遇與付出勞動比例失調,不受社會理解和尊重等是主因。當前執法環境險峻,在一個實行了幾千年“王侯”政治,單封建社會就二千余年的國度里實現現代法冶,非全面更新傳統文化和國民性不可。

盤點法治建設的“負面清單”,不難發現既有傳統性因素,也有非常現代性因素,加起來有:金錢、權勢、網絡、電視臺、報紙、黑社會、上訪的工人、農民等,這些都在挾持著法律的實施、法治的實現。有時它們成為了強勢力量,時常抽法律的“耳光”,執法人成了弱勢群體,法律成了溫馴的綿羊,誰都可以摸兩下。要執好現在的法,特別是復雜而敏感案件,人是很難合符要求的,“神仙”才行,還不是一般神仙,要具備《西游記》里唐僧師徒四人加起來的綜合素質才行。要有唐僧的堅定信念、綜合協調力;要有孫悟空的火眼金睛、七十二變;要有豬八戒的善解人意、甜言蜜語;還要有沙僧的任勞任怨、兢兢業業。高法院副院長是三十三年的資深法官,既有豐富審判工作經歷又有理論造詣,司法工作中的風風雨雨都走過來了,不久就可以功成身退,但遺憾的是出事了,實為可惜。他的事告訴我們:決定司法實務工作最終成就是正數還是負數,不在于你正確地處理過多少案件,而在于你是否犯過一次極為嚴重的錯誤,“做得千樁好,做不得一樁丑”,這是司法工作事關人的切身利益的性質決定的,對此我們要有高度的警惕。

法律的定義是什么?法律是與壞事打交道的制度性安排,在職場中務必謹慎,萬萬不可偏離職守,把自己陷進去,再難也不能越過底線。如果把人生職場比喻成翻越高山的話,既然選擇好了山峰,就只好一如繼往,勇往直前。年青人登山時多處于上山之路,摔倒了還可以站起來,再不行換一座山。年老者多處下坡路,已經沒有回頭機會,這時候萬不可一腳踏空,前功盡棄,對不起一路辛勞和汗水,也辜負了一路經歷的好風景。

三、不碰“紅線”

最后是不碰“紅線”。黨的十八大以來,為適應國家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需要,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多了起來,嚴了起來,強調國家公職人員作風建設要永遠在路上,并將黨紀提高到嚴于國法的新高度。“不該說的話不能說”,“不該問的事不能問”,“不該去的地方不能去”,“不能用的東西不能用”等等,這些“紅線”構成了反腐敗形勢新常態,是黨中央對全體黨員的新要求,不可觸碰。

另一種“紅線”是觸犯國法,即貪財,犯經濟錯誤。有人說我們當今時代是一種物欲橫流,沉渣泛起的平庸年代,用"竹林七賢"之一阮籍的話說,是'世無英雄遂使豎子成名'的時代,又有人稱之為小時代,一切以金錢為坐標。此話大謬,市場經濟下人們重視金錢本屬正常,但把整個社會說成唯利是圖則言過其實,什么“大官大貪,小官小貪,無官不貪”,這句話傷害了絕大多數遵紀守法公職人員的辛勤付出。當然極少數公職人員貪婪也是事實,影響很壞,危害很大。司法人員可不可以擁有正當合法利益,當然可以。律師可以通過為當事人服務名正言順地賺錢,公檢法人員可以投資股票賺錢,只要你運氣好不被套,也可以投資不動產運作而賺錢,也可以參加正常民商活動而致富,但不要與工作上的職務發生一丁點關系,公檢法人員不能發不義之財,即與公權力沾親帶故的財要拒之于千里之外。

最高院副院長事件沒有說什么具體違紀事實,無從置評,但有一點可以確定:不與利益相關則事態要輕許多,反之則重。從事司法工作需要靜如止水的心境,這不是什么“高大上”的陳詞濫調,而是做這行就要懂得這行的規矩。再說你再有錢又如何?你能超過比爾、蓋茨,看他一頭白發;你能超過馬云,馬云說他最幸福的時候是擁有一百萬的時候。金錢是什么?它是雜技演員手中的那根彩線,需要足夠的技巧才能舞出炫目的色彩,但它越長,舞動的難度就越大,而且停下來的時候也要當心,不要讓它困住了手腳,套住了頸脖。司馬光說的好,金錢會使賢者失去志向,庸者增加過錯。同時,我們要堅信隨著國家經濟發展和司法改革的順利推進,司法工作人員經濟待遇會逐漸好轉,國家最終會建立與其承擔的社會責任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以上的“三不”是本人的粗淺體會,做到了我們也許成就不了多輝煌的功業,這本來就該如此,是職責使然,你可以認為這不重要,但重要的是要是做不到,那必然會走許多彎路,會失去至要甚至可能走向失敗。

奚曉明違紀案件心得體會(二)

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日前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據正義網報道,在奚曉明的系列腐敗行為中,有一項頗為引人關注: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的張新明案,雖然被法學界稱為是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但在“學者型法官”奚曉明的運作下,此案居然成為指導性案例。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奚曉明利用手中權力,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干預司法,導致枉法裁判,本來就是“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的行為,卻又將枉法的判決作為指導性案例,指導今后的司法審判,其惡劣影響則遠非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所能企及的。

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的國家,但是,依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特別是被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對各級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還是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尤其是,近年來不斷推進案例指導制度,指導性判例實際上已經成為法院適用法律的有益補充,對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促進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當然,案例指導制度發揮其應然作用的前提,是被選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是絕對經得起實踐和法律檢驗的。這種判決在條件成熟時,其核心理念甚至可能成為法律或正式的司法解釋。如果判決本身存在嚴重問題,還成為指導性案例,那么無疑會對案例指導制度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因此,奚曉明使最荒唐判決變成指導性判例一事,首先讓我們反思現行的指導性案例形成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和《〈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一項判決成為指導性案例,主要由各級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各業務審判單位推薦,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于被推薦的案例審查后認為符合指導性案例要求的,則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現行規定,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以及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在指導性案例的形成中發揮了核心作用,但缺乏相應的公眾參與、專家審查、案件相對人異議等程序。

吸取奚曉明案的教訓,今后,有關方面或許應當進一步完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等文件,把專家審查、社會公示、利益相關人通知等作為指導性案例形成前的必經程序。所有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都必須先征求國內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并在最高法院網站公示之后,才可將各方意見連同案件判決書等一同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其次,也要重視發揮人大的監督職責。建議今后出臺相關規定,各級法院在提出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指導性案例前,應當先行征求同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并將相關的意見一同上報。最高法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案例指導制度實施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相關工作機構也應當加強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從而使全國人大能夠掌握案例指導制度實施的相關情況。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也應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社會各界對已經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的意見,必要時,還可以依法啟動相應的監督程序。

奚曉明違紀案件心得體會(三)

來自中紀委的消息說,經*批準,*紀委日前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決定給予奚曉明開除黨籍處分;并由最高法院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奚曉明開除公職處分;最高檢依法對奚曉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有媒體從中紀委的上述通報中,注意到了描述奚曉明所犯錯誤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新鮮提法。還有媒體借此梳理了最近兩年中紀委相關通報中不斷出現的一些提法,比如“與他人通奸”、“違反八項規定精神”、“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大肆進行利益交換、利益輸送”、“公開散布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能人腐敗”、“小官巨腐”、“吃里扒外”等等。這些詞匯的出現和頻現,既反映了中紀委查處違紀官員的維度,也反映了違紀官員的錯誤性質。

當然,具體到奚曉明本人,其之所以被調查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肯定不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這么簡單。兩個多月前,在奚曉明被調查的消息公布后,已有多家媒體指其涉嫌違法繆判案件,在多起有涉巨額財產爭議的案件中,公然無視證據,無視法律界、法學界幾乎眾口一致的法規認知,強行通過對其所“關照”方有利的判決。實際上,也正是這些判決,尤其是其中轟動法律界、法學界的公然悖法、顯失公正的判決,加速了奚曉明落馬一刻的到來。

奚曉明落馬了,奚曉明繆判的案件還沒有被糾正。奚曉明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而涉嫌犯罪,并因此被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是,奚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造成的錯案,卻并非因其被調查、被繩之以法而能改變。改正這些錯案等系列善后工作,顯然已不是奚曉明所能。而中紀委通報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除了指明奚曉明涉嫌所犯罪行的性質外,實際上也指明了應該為奚曉明善后的主體機關。

官員腐敗所得,實際上就是其違法的風險成本和利潤。違法程度越甚,違法過程越明顯,其行為的風險就越大,由此帶來的利潤也越高。從另一個角度看,官位越高,權力越大,其職務行為所及的影響面就越廣。因此,善后由于奚曉明因腐敗而違法行權繆判的案件,就不僅是恢復個案的公正,也是在更高層次、更大范圍內樹立法治信心,樹立社會正義和公正的必須舉措。

從一定意義上講,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有時甚至比查處腐敗官員本身還困難。腐敗官員違規、違法行權,既是職務行為,就難免牽涉到職務過程的方方面面。因此,“挽回”、“糾正”和“改正”的過程,就又難免帶出新的泥巴。

最近兩年,人們多關注腐敗官員落馬的官階、數量乃至腐敗情節、落馬過程,而對腐敗官員造成損失的挽回、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糾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案件的改正等結果注意不多。腐敗官員落馬,固然是反腐敗的最大效益之一,但是,挽回腐敗官員造成的損失、糾正腐敗官員違法處事的結果、改正腐敗官員非法繆判的案件,也同樣是讓公眾看得見、摸得著的反腐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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