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決定著我們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發展方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作了全面、系統、科學的論述,深刻回答了在當今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什么堅持黨的領導、怎樣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等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明確了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重大任務,作出了一系列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論斷、新部署,為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進方向。
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征,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最根本的保證。
首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是我國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建國以來,我們黨摧毀國民黨舊法統《六法全書》,領導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類型的憲法——《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實施了一大批法律,建立完善了國家立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法制機構,提出了實事求是、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等一系列有價值的法制原則和思想,為法制建設事業做出了歷史性貢獻。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治國理政上的一個重要取向,就是在實現,使國家長治久安的理念和路徑上,越來越重視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推進并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生態文明等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行法必嚴、違法必究,為建設、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實踐證明,只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把法制建設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其次,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是的根本要求。的積極倡導、完善推動、堅定維護,首要和根本的在于黨的的領導。從歷史看,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事業的領導核心,作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領導。歷史和現實反復證明,在中國這樣一個深受封建主義傳統影響、有著十三億多人口的多民族國家,推進建設,必須有步驟、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離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只能使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根本談不上依法治國。從現實看,建設事業必須依靠黨的領導。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正確闡述或傳輸理念,把黨的意志上升為法律即制定憲法和法律,帶頭和帶領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合法方式監督和保障法律的施行。從國際看,世界各國法治都必須依賴其政黨的力量,我國,必須依靠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世界各國實踐表明,在任何社會條件下實行法治,都必須依賴于該社會主導性政治力量。西方國家的法治正是在政黨取得國家統治地位后,依靠政黨的力量而創立和實行的。堅持和加強黨對事業的領導,既符合我國發展狀況,又符合當代世界法治發展潮流,是我國的主要特色。
再次,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已經明確載入了憲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首先以憲治國,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從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來,堅持黨對法治的領導始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不僅是黨*民制定的治理國家的根本方略,而且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也離不開黨的領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同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從嚴治黨,有利于增強黨的執政能力,提高黨的執政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促進黨的各項事業。黨對法治事業的領導,同樣需要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黨要堅持依法執政,就要正確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各級黨組織在具體實施領導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必須充分尊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插手法治機關正常的法治實踐活動,更不應替代法治機關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必須嚴格地遵循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法律框架下處理和解決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不能以犧牲基本的法律原則或損害法律的應有權威為代價而求得問題的表面或暫時解決。
二、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必須依靠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第一,堅持黨的領導要求黨必須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是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所決定的,是中國共產黨執政的一條重要歷史經驗,是踐行憲法法律精神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黨治國理政的最基本要求。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黨*民制定的,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有機統一。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僅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和我們黨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我們黨的歷史和現實經驗和教訓告訴我們,黨要遵循人類社會歷史發展規律,正確有效發揮領導作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推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必須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原則,把憲法和法律貫徹到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全過程、各個方面。憲法和法律一經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頒布實施,就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普遍的約束力。我們黨從中央到地方,以及每一個黨員、黨員干部,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其言行不得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必須遵守和執行、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由于中國共產黨所處的領導地位,在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等方面,還應負有特別重大的責任。我們黨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的要求,以身作則,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帶動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嚴格執行、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二,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要求黨必須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是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依據。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是黨提出和運用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策略,領導制定和實施憲法和法律,采取科學的領導制度和領導方式,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有效治黨治國治軍,建設國家的本領。實踐證明,黨越是按照黨內法規辦事,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就越能得到提高,黨的執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新的歷史時期,黨所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黨的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只有依照黨章黨規和黨的各項制度,遵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圍繞黨和國家奮斗目標,組織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使黨的各項建設制度化、規范化,才能依法治黨,使黨的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防止黨的權力缺失和濫用,才能保證黨執政興國,把黨建設成堅強的領導核心。
第三,依法治國是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依法執政同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一道,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也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論斷。堅持依法執政,要求必須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保證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辦事,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法制建設的狀況和立法、執法水平直接關系和體現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依法治國就是要從法律制度上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的貫徹落實。黨能不能正確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是對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重大考驗。依法治國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了黨的執政地位,為提升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實現黨的長治久安提供了根本保障。同時,黨對法治事業的領導,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主要體現于以思想、政治和組織領導總攬法治事業的全局上,在于為法治事業謀大局、定戰略、把方向、主大事,尊重法治運行的客觀規律,尊重法治實踐活動中必要的形式與程序,及時把黨的決策轉化為法治實踐活動的具體實施意見,把黨的要求細化為法治實踐活動所必須依循的具體規則,形成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機關的指導與規范,把黨所倡導的政治文明充分體現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之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持依法執政,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時,既要堅決反對把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原則對立起來,以法代黨、以黨代法的不良現象,又要堅決反對把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割裂開來,庸俗化、低俗化的錯誤做法,切實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結合起來,有機統一于人民的利益、統一于民主政治建設的偉大實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