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電線抽打身體、開水燙手、在傷口上撒鹽,竟是一名6歲女童的遭遇(本報曾連續報道)。昨日,備受關注的碭山“虐童案”,在宿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被害人的生母劉某某及其男友汪某某分別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和二年零二個月。
案情:在女兒傷口撒鹽抹辣椒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汪某某在碭山縣“嘉樂星KTV”唱歌時與在該歌廳上班的被告人劉某某相識,不久兩人同居生活,被告人劉某某的女兒小花(2009年1月10日出生)也與其共同生活。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劉某某、汪某某在碭山縣煙廠宿舍303室同居期間,在管教小花的過程中,兩人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繩子綁、電線抽、開水燙手、煙頭燙、木棍敲打等手段虐待小花,致小花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處受傷。兩名被告人還用在被害人小花被打爛的傷口處撒鹽、抹辣椒等方式進行折磨。經碭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花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宣判:兩人均系自首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劉某某在管教未滿十周歲的兒童過程中,故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小花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劉某某、汪某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劉某某、汪某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某經電話傳喚到派出所,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經過,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汪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10萬元的請求,經查,因被害人小花被打傷后,已由兩名被告人為其治療,并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通過其訴訟代理人提交了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通知單、病史錄,被害人小花2月22日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預交金額2000元,但未提交實際治療的結算費用等有關證據。法院認為,對于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10萬元的主張,現無證據證實,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可待治療的費用實際產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宣判后,兩人當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