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是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職稱工作在整個事業單位職稱工作中范圍最廣、比重最大。教師職稱評聘對于調動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職稱工作出現了政策滯后、制度不夠科學合理、管理體制欠完善等問題,特別是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工作開展以來,中小學職稱制度存在的評聘矛盾更加突出,教師職稱管理制度出現了一些與教育事業和教師隊伍建設不相適應的問題,給職稱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挑戰。,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們對中小學職稱制度進行了探討和研究,這不僅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用人評價機制的需要,而且是加快中小學師資隊伍建設,優化中小學教師隊伍結構,促進人才隊伍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對于激發和調動廣大教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改善教師成長環境,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推動中小學教育事業科學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改革歷程與回顧
教師職務制度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教師的聘用、職責、待遇、考核等多方面。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1]我國現行的、以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制為主要內容的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建立于1986年,至今大致經歷了三個改革發展階段。
(一)職稱制度開始建立階段
1986年3月,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簽發《中學教師職務條例》和《小學教師職務條例》,對教師職務制度進行明確規定,實行中學教師和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分中學和小學兩個獨立職稱序列。[2]2000年,山東濰坊市等地區首次在小學教師中增設了“中學高級教師”,相當于副高級。[3]2006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4]這樣,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將教師職務制度確立下來,有助于維護中小學教師的合法權益。
(二)職稱制度改革試點階段
從2009年起,我國啟動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2009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選取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