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城市對于引進人才補貼政策不一樣。但大多數為住房補貼、創業補貼、福利補貼等,數額也不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2021年江蘇人才補貼最新政策及人才補貼發放時間,僅供參考!
一、強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投入力度。將現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省級財政獎勵資金整合入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規模擴大至20億元并保持逐年增長、據實列支。支持市、縣(市、區)設立企業研究開發費用財政獎勵資金,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普惠性財政獎勵。推動各市、縣(市、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根據地方培育資金兌現情況,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對納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以下簡稱入庫培育企業)給予培育獎勵;省與各市、縣(市、區)按照聯動的原則,給予入庫培育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不低于30萬元的培育獎勵,其中省級獎勵額度不低于15萬元,支持其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等領域創新活動。
(二)建立入庫培育企業貢獻獎勵機制。對處于培育期的入庫企業根據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省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按一定比例獎勵企業,用于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投入。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成本。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175%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有條件的高新區、其他各類開發區、市(縣、區)可再按25%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給予獎補。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業門檻。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中對江蘇省“創業江蘇”科技創業大賽獲獎項目予以支持,進一步擴大省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計劃資金規模,提升科技創業載體服務能力,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持續涌現。對創業失敗但主要負責人已盡到勤勉和忠實義務、且有繼續創業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由地方政府向企業主要負責人發放創業補助,鼓勵其持續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五)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集聚發展。充分發揮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功能,將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及規上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比作為省級高新區申報的重要前提條件,作為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專項高新區獎勵補助資金和全省高新區獎勵資金分配的主要因素,作為高新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指標并提高分值比重。市、縣(市、區)可按高新區上繳的財政收入,對高新區給予5%-10%的獎勵。
二、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
(六)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承擔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建設任務的,由省級相關部門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對高新技術企業牽頭承擔的國家重大項目和重要標準,省及設區市予以積極支持;省級重大工程建設、產業技術和技術標準研發、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及應用示范項目由高新技術企業承擔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省內外先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的,各地可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10%給予獎補。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的重大科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省按有關規定獎補。
(八)引導高新技術企業集聚高層次人才。對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緊缺急需人才,省“雙創計劃”予以優先支持。各地要為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人才申報職稱提供綠色通道,優先辦理落戶手續。省和各地優先通過配套獎勵和補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補貼、項目資助等方面給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及科研啟動經費,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
(九)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信貸支持。各地科技主管部門建立科技企業“白名單”,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白名單”內科技企業,要主動對接、加強服務,通過合理下放審批權限、提供綠色審查審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審批效率。對“白名單”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試點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基礎上,省和有條件的設區市可設立紓困基金,對債券兌付壓力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比例股權質押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評估風險、制定方案,幫助化解流動性風險。
(十)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為高新技術企業上市開辟綠色通道,輔導備案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占比不低于80%。對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板掛牌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財政給予30萬元資助。省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參股的子基金重點投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在實現預期投資績效和政策目標的基礎上,經考核評價符合規定條件的,財政出資在收回投資本金和門檻收益的基礎上,可以給予其他出資方適當讓利。
(十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在“科創板”上市。聚焦“科創板”,大力實施科技企業上市培育計劃,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精準高效的專業服務,助推優質科創企業到“科創板”上市融資、加快發展。對擬在“科創板”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省財政在企業取得輔導備案受理通知書、企業完成輔導備案、企業遞交申報材料進程中,分階段逐漸加大比例給予總額300萬元以內的資金補助。
四、優化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環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產品應用推廣。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產品,推動列入省重點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目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以及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金采購時,應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不得設置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條款。
(十三)全面落實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政策。國有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等多種方式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層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30%。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科研人員符合條件的股權獎勵,可依法享受分期或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十四)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的專利申請,符合專利優先審查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專利優先審查請求推薦,加快專利授權速度。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重點維權援助。
(十五)建立容錯機制。強化激勵干事創業和創新的導向,對在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和管理過程中以及在科技創新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偏差失誤,只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程序合規、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充分調動科技管理人員、科研人員以及企業家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