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根據《中共廣安市委辦公室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廣委辦發〔2017〕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補助對象
凡在廣安購買屬于《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規定的相關車型,在廣安境內注冊登記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廣安境內建設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的單位,均可按規定享受廣安市相關財政獎補政策。中省相關補助,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條補助范圍
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同時滿足相關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充電樁指符合國家認定質量標準和相關要求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補助時間
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第四條 補助類型
共五種:購車地方補貼、購車貸款貼息、車輛運營補貼、免費充電補貼、充電樁建設補貼。
第五條 申報周期
次年3月底前申報車輛運營補貼,其余補貼半年申報一次。
第六條 資金撥付
各級財政將應承擔的資金納入預算,按程序審核后直接撥付至申報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 申報條件和程序
(一)購車地方補貼
1. 補助條件及標準。在本市購買純電動客車、乘用車、專用車用于公共服務領域(公交、出租行業)的,市級財政參照中央補助標準按1∶0.5比例給予配套補助;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非公共服務領域的,市級財政參照中央補助標準按1∶0.3比例給予配套補助。中央和市級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時計稅價的50%。市級財政參照中央財政補助政策相應采取退坡機制,年度具體補貼標準每年1月發布。
2. 申報資料及審批流程。在廣安注冊的生產(銷售)企業銷售享受市級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不含二手車)時,全額開具銷售發票(稅收解繳關系在本市),并負責辦理所售車輛在本市車管部門注冊登記工作,購買者按照扣減中央財政補助和市財政補助后的價格支付購車款。在完成本市車輛注冊登記后,生產(銷售)企業每年1月初和7月初統一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銷售發票(發票聯)等資料報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牽頭組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集中會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銷售車輛是否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的車型進行審核,市工商局對工商營業執照進行審核,市稅務局對銷售發票進行審核,市車管所對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進行審核,市科技和知識產權局對車輛是否符合相關技術參數進行審核,市財政局對申報金額進行審核。
(二)購車貸款貼息
1. 補助條件及標準。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企業購買純電動客車用于公交運營,購車首付比例不低于40%,市財政對購車貸款給予50%貼息,貼息期為3年。
2. 申報資料及審批流程。公交企業提交購車發票、銀行貸款證明(加蓋銀行公章)報市交通運輸局,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集中會審。其中,市交通運輸局對城市公交企業經營資質和新購置公交車貸款情況進行審核,市財政局對申報金額進行審核。
(三)車輛運營補貼
1. 補助條件及標準。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純電動客車用于公交運營,年運營里程達到3萬公里以上,在享受中央財政運營補助的同時,市財政再按照中央財政運營補助的30%給予配套補助;在本市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純電動乘用車用于出租車運營,年運營里程達到12萬公里以上,市財政每月每車補助運營費300元。
2. 申報資料及審批流程。城市公交企業和出租車公司提交工商營業執照、購車發票、公交車已享受中央財政車輛運營補貼的證明材料、車輛運營里程證明材料報市交通運輸局,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集中會審。其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銷售車輛是否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進行審核,市車管所對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進行審核,市交通運管部門對運營里程進行審核,市財政局對申報金額進行審核。
(四)免費充電補貼
1. 補助條件及標準。凡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5年內在公共充電設施充電時免收充電電費。產生的充電電費由智能化管理平臺運營公司先期墊付,所在地財政納入民生工程據實解決。
2. 申報資料及審批流程。公共充電設施申請免費充電補貼的必須安裝使用智能化充電管理平臺。智能化充電管理平臺運營公司提交充電汽車車籍認定、電量計量、電費等車輛信息記錄資料報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組織集中會審。其中,發展改革部門對產生的電量計量、電費進行審核,公安車管部門對車輛信息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對申報金額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