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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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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

一、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

3、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

5、發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

6、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改委、能源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

7、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科技廳、經信委、發改委《湖南省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湘管發〔2015〕69號)。

二、主要原則

(一)政府引導。對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有關政策,結合實際,運用財政資金進行引導和支持,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二)市場推動。綜合考慮2013-2015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和2016-2020年推廣目標任務,結合國家財政補助“退坡”政策,逐步強化市場機制,持續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三)產用聯動。通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我省一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強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做大做強,形成規模效應,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及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協同推進。省市州縣各級共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施建設及運營,市州縣政府作為推廣應用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獎補政策。

三、推廣應用目標

根據《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2016-2020年,湖南省推廣應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目標任務為15.6萬輛(按標準車折算,折算關系見附表1),其中2016-2020年度目標任務分別為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萬輛。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推廣辦”)根據各市州實際情況,將全省目標任務逐年分解到各市州,各市州推廣任務見附表2。同時,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省公交行業的推廣應用,決定在14個市州開展“綠色公交”(包括天然氣和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出租車,下同)推廣活動,有條件的縣市,也可自行申報開展“綠色公交”試點,申報通知另行下發。

四、獎補條件、標準、對象和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分4大類,分別為購置獎補資金、“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產業發展獎補資金(含公告獎勵、銷量獎勵、運營獎勵)。

(一)獎補條件

1、對在湖南省內購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按要求提供推廣的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在湖南省內入戶上牌使用、各項使用手續完備的新能源乘用車和客車產品,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資金支持。

2、對14個市州、試點縣市2018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車占當年公交車保有量的比重達到85%(含)以上的,給予“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支持。

3、對省直黨政機關和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考核任務的各市州政府給予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國家和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4、對研發新能源汽車整車、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且產銷達到一定規模的省內企業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5、對在湖南省內集中推廣新能源汽車并具有一定規模的經營企業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二)獎補標準

1、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客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對一次性購置30輛以上新能源客車且用于租賃運營的非公交單位,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

2、對購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1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

3、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專用車的,通過給予放寬限行等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4、綜合考慮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普及率、推廣時間等因素,對14個市州、試點縣市“綠色公交”推廣工作,給予每個市州縣最高不超過8000萬的推廣獎補資金(具體獎補標準見附表3)。

5、根據《2016-2020年湖南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省推廣辦逐年對各市州進行考核,對完成推廣考核任務的市州,給予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并按任務完成情況分配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獎補標準見附表4);未完成推廣考核任務的市州,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6、省推廣辦根據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新產品研發及運營情況,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具體獎補標準見附表5產業發展省級獎勵資金“公告獎勵”和“銷量獎勵”部分)。

7、省推廣辦根據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集中推廣情況進行考核,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具體獎勵標準見附表5產業發展省級獎補資金“運營獎勵”部分)。

(三)獎補對象和資金使用范圍

1、中央、省級財政購置獎補資金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2、“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發放對象是14個市州、試點縣市本級政府,資金統籌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建設。

3、產業發展省級獎補資金發放對象是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經營企業。獎勵資金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市場推廣,促進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積極創新,提升技術,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場;促進運營企業積極發展分時租賃、專車運營、出租車運營等集中推廣新模式。

4、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發放對象是省直黨政機關和各市州政府(不重復發放),可用于獎補省內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者和運營者。中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省級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獎補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及推廣應用工作。

五、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一)購置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凡在省內購買省內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由省內生產企業或關聯單位(生產企業不在省內的)每半年提交一次清算報告,包括符合政策補助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票、行駛證、牌照信息和車輛技術參數等),再由注冊所在地市州縣經信、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改委、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二)“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采取推廣達標一個獎補一個的撥付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市州、縣政府,由當地經信、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相關證明材料,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經信委、財政廳、交通廳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三)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市州政府分別匯總、初審省直黨政機關和各市州建設充(換)電設施的獎補資金申報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量、充電設施建設數量等),再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地經信、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四)產業發展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凡符合條件的單位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請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公告文件、銷售合同、發票、行駛證、牌照信息和車輛技術參數等),通過注冊所在地市州縣經信、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改委、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等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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