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政策及資金管理辦法,快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城市物流配送企業和整車租賃企業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充分發揮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發展綠色交通、促進節能減排、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作用,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洛政辦〔2019〕46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洛陽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申請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車輛的運營區域為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瀍河區、洛龍區、吉利區、高新區及經開(伊濱)區等區域,以下簡稱運營獎勵區域。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是指總質量為4.5噸(含4.5噸)以下輕型物流貨運(含冷藏等專用運輸)車輛,且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推薦車型,以下簡稱車輛。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為宣傳發動階段;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為運營獎勵考核期。
第五條 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在市民之家大廳設立服務窗口,受理和審核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的申請、管理和發放(郵政、快遞行業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的申請、管理和發放在市郵政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運營獎勵資金的申請、審核與發放流程
第六條 市商務局負責對商貿流通企業(含整車租賃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道路貨運(含網絡貨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對郵政、快遞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其他類型企業到市商務局或市交通運輸局服務窗口均可辦理并實行首問負責制。
第七條 申請運營獎勵的條件
(一)申請企業依法在洛陽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運營獎勵考核期內由本企業投資購買且車輛總數不低于30輛;網絡貨運企業平臺內注冊的車輛不少于100輛;
(三)車輛在洛陽市公安交警部門注冊登記且為首次登記。
第八條 申請運營獎勵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一式三份并加蓋公章,證件類且須攜帶原件以供核對)
(一)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暫未三證合一的企業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帶車輛號牌整車照片、車輛登記證書復印件、車輛銷售發票復印件(從事冷藏等專用運輸車輛還須提供道路運輸證及復印件);
(三)洛陽市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申請表(附件1);
(四)洛陽市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車輛信息匯總表(附件2);
(五)企業申請城市配送領域新能源汽車運營獎勵資金信息真實性承諾書(附件3);
(六)網絡貨運企業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
2. 企業將獎勵資金及時發放給車輛所有人的承諾書。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第三方監控機構及其監控平臺的審核和監管。
(一)對第三方監控機構及其監控平臺的資質進行審核;
(二)按照招投標法有關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從優的原則選擇和核定第三方監控機構及其監控平臺并加強監管。
第十條 申請運營獎勵的車輛須接入第三方監控機構的監控平臺并接受管理。
(一)申請企業需提供原車數據通訊端口和通訊協議(從車輛生產廠家或車輛經銷商處獲取),到第三方監控機構接入監控平臺;如申請企業無法獲取原車數據通訊端口和通訊協議,則需安裝新能源汽車專用的T-BOX終端,并將車輛與T-BOX終端強綁定,到第三方監控機構接入監控平臺;
(二)車輛低于30輛的企業或個人須先加入網絡貨運平臺,由網絡貨運企業到第三方監控機構將車輛T-BOX終端定位信息接入監控平臺;
(三)監控平臺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統計車輛有效運營里程(即車輛在運營獎勵區域內及運營獎勵考核期內運營的里程)并在第三方監控機構網站予以公示;
(四)申請企業(含網絡貨運企業)的車輛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接入監控平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運營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車輛名次確定
(一)車輛在運營獎勵考核期內有效運營里程不得低于2萬公里(冷藏等專用車輛1.5萬公里);
(二)按運營獎勵考核期內有效運營里程對車輛進行排名確定車輛名次(即有效運營里程最高者為第1名,依次推之)。
第十二條 獎勵標準
(一)獎勵前500輛〔動力電池總儲電量50kwh(不含)以下的車輛〕,每輛車獎勵0.6萬元;
(二)獎勵前1000輛〔動力電池總儲電量50kwh-80kwh(不含)的車輛〕,每輛車獎勵1.2萬元;
(三)獎勵前1500輛〔動力電池總儲電量80kwh(含)以上的車輛〕,每輛車獎勵2萬元。
第四章 運營獎勵資金的發放
第十三條 對運營獎勵考核期滿后擬發放獎勵資金的企業和車輛,在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市郵政管理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對審核企業和車輛加強獎勵資金績效管理,并在擬獎勵車輛公示期滿后一個月內提交車輛運營效果績效評價報告,市財政局適時對資金績效管理情況實施再評價。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運營獎勵資金的管理和撥付,對擬獎勵車輛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市財政局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將獎勵資金發放到申報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