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省《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補貼。
一、補貼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市區范圍內(含吳江區,下同)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購買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規〔2019〕2號)的相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2018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1,2019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
1.除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購置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6月25日后購置上牌的車輛,市財政不再給予補貼。
2.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 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8月8日起,購置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 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2019年購置的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有新規定的,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新建并 通過驗收充電樁的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9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補貼資金相關要求
新能源汽車購置最高補貼額度不得超過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貼。省級財政下達蘇州市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我市根據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和補貼標準統籌使用。
三、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撥付方式
(一)財政補貼資金申報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工商注冊登記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按照購買車輛行駛證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局聯合向市工信局 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2019年度審核通過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提交上報時間另行通知。
申請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和驗收通過的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報告、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4、充電設施建設附件5)、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明細表(車輛購置附件 6、充電設施建設附件7、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附件8)。其中:車輛購置的匯總表和明細表中,應對照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標準(附件3)及相關規定,填寫財政補貼中包含的省級補貼標準和金額。
1.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9);
(2)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12)、市級財政專項 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3);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車輛 購置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 9);
(2)5 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12)、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3);
(3)汽車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5)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 證復印件;
(6)購車者身份證、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 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3.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0);
(2)年度充電設施運營情況表(附件 8);
(3)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13);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6)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7)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8)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第三方相關檢驗 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
市工信局和財政局聯合向省工信廳和財政廳申請對省級財政資金補助部分進行清算。市級將統籌使用省級資金,根據地方補貼標準(包含省級和市級)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撥付到各區。各區在收到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位。
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撥付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1.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由各區財政部門撥付到位,其中私人購買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資金由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購買者結算。如未按規定執行,相關情況將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2.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市財政局依據審核結果,將資金撥付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所在地的區級財政部門,由區級財政部門撥付建設運營單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配合,做好資金申報和下達等相關信息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