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9年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要求,我市補助政策應體現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運營的導向,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 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 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
1. 除新能源公交車、 燃料電池汽車外, 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 1 ) 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購置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并辦齊相關手續的,補貼標準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助。
( 2) 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 購置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 補貼標準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助;購置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上述對應標準的0.6倍補助。
( 3) 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購置的車輛, 市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2. 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 1 ) 2019年1月1日-5月7日, 購置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辦齊相關手續的,補貼標準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助。
( 2) 2019年5月8日-8月7日,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補貼標準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1倍補助;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上述對應標準的0.6倍補助。
( 3 ) 2019年8月8日起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6倍補助。
3.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如下:
2019年購置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附件1對應標準的0.8倍補助。
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總額(含省、市、區三級財政)不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 2018、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件2、附件3 ),市級地方財政補貼由市級與各地區按照第二條予以分擔。
(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
1. 補貼條件。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給予財政補貼 ,補貼對象須符合《江蘇省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及我市相關政策文件規定。
2. 補貼標準。建立使用導向的充電設施補助機制,形成按照充電功率、充電量主要指標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資金補貼分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在市級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運營監控平臺建成運營之前, 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暫不實施)。建設補貼標準:交流充電設施20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400元/千瓦。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