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所指的財政補貼包含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補貼。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和《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蘇政辦發〔2017〕5號)有關規定,為穩步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經省政府同意,江蘇省地方財政(包括省及省以下財政)繼續對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給予適當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財政資金的補助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2017年本省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根據所在設區市補助標準計算補助金額,補助資金由省財政負擔。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納入當地補助范圍。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按屬地原則納入當地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準
省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助標準見附件1。
省級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根據各設區市上年度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等確定。
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各地按照本地區補助標準統籌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各設區市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包括所轄的縣(市)、區,)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實施細則,自行研究確定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補助標準、補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補助政策要體現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運營的導向,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一)購車補助資金
省級財政購車補助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下達。本年度根據按各設區市上報的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計劃預撥部分省級補助資金,由各設區市根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和使用情況及當地補助標準統籌撥付給購買者。
2018年上半年,對2017年納入各設區市(包括所轄的縣(市)、區)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按本通知規定標準進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清算,多撥的結轉下年使用,少撥的予以補足。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
省級財政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按年度撥付。2018年上半年,省財政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各設區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納入各地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按國家標準折合為標準車)撥付省級補助資金,支持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
省級財政購車補助資金清算和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工作另行通知。
三、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省經信委牽頭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各設區市申請納入省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省財政廳根據省經信委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定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二)各設區市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文件規定加強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把關。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設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本地區補助細則并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各設區市應根據《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本地區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31日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盡快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實施細則,并于5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對不能按時制定本地區財政補助細則的地區,清算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時視情況按一定比例予以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