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才+項目”支持服務辦法
第一條 依據《關于“昆侖英才”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青辦字〔2018〕128號)、《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青政〔2019〕28號)、《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辦字〔2020〕76號)等規定,為推動更多人才把專利、項目、團隊落戶青海創新創業,助力開創“一優兩高”發展新局面,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行自主技術研發或創新成果轉化,研發領域處于所在學科前沿,產業發展前景良好,創新成果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新創業項目和人才團隊。第三條 省級科技計劃、科技獎勵向以柔性引進方式來青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開放。鼓勵省外高層次人才及團隊項目負責人、柔性引才單位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圍繞我省重大科技創新需求和成果轉化,與我省單位合作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和省科技獎勵,自主約定科技獎勵資金分配比例。第四條 支持省外高層次人才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任職交流。鼓勵我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院、企業設立5%的流動崗位,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方式,從省外柔性引進著名專家學者擔任“名譽副校長”“名譽副院長”“科技副總”等,開展合作研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第五條 支持人才到各類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按規定享受創業扶持政策。各類人才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期限不超過3年的創業擔保貸款,按規定給予貸款貼息。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按規定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第六條 經專家評審,綜合考慮“人才+項目”的技術水平、科研能力、創新潛力和發展前景,每年遴選30個左右高端人才(團隊)重點支持,其中A級5個、B級10個、C級15個,給予A級150萬元、B級100萬元、C級40萬元獎勵。遴選高端人才(團隊)堅持標準、寧缺毋濫。加強對高端人才(團隊)的績效考核,由用人單位與人才(團隊)簽訂合作協議,每年對人才(團隊)的業績、成果、貢獻等進行考核評估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關支持政策;考核優秀的,給予重點培育推進和后續扶持激勵。第七條 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企業在青海建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或創新平臺,分別給予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科研經費獎勵。第八條 支持“人才+項目”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期內給予每年200萬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支持,支持期限不超過5年。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的,給予一次性建站經費30萬元。對評定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分別給予10萬元和30萬元支持經費。對成功申報的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批準建設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分別給予15萬元和50萬元支持經費。被評估為優秀的工程中心一次性最高給予200萬元的支持經費。具備實驗室申報條件,符合我省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和實驗室布局條件的,優先列入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序列。第九條 對生產技術(工藝)國際領先,單項產品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列的企業,在青新設立的“人才+項目”,直接納入“昆侖英才”行動計劃給予相應扶持。支持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與市州政府或相關縣(市、區、行委)、園區共建服務機構,服務青海產業發展,按共建機構技術轉移營業收入的20%,給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落地青海。對促成不低于3項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年度技術交易額度在1000萬元 (含)以內的,給予1.5%的補助;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1%的補助,每個平臺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第十一條 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團隊及成員,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等國家和我省各類人才科技計劃。對從我省申報入選為兩院院士的,對其團隊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1000萬元;對從我省申報入選為國家級科研創新人才的,對其團隊給予100—3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柔性引進人才在我省用人單位主導建設并被批準認定的國家及重點實驗室,建設期內給予每年200萬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支持,支持期限不超過5年。對出站后留(來)青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與用人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簽訂5年以上三方協議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第十二條 探索“科研飛地”模式,鼓勵、引導和支持省內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主動對接國內外高端創新資源,及知名科學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等,在省外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形式多樣、運作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對經評估命名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其全職聘用的高層次人才視同在青工作,可申報省級人才計劃或科研項目。第十三條 加快建設由政府、企業、高校等多元主體投入、市場化機制運作、開展共性與關鍵性技術研發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及重點支持的“人才+項目”,可共享全省公共技術平臺在技術開發、試驗、信息資源、公共設施、產品設計及加工、檢測、推廣等方面的服務。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各類技術成果交易轉化。根據技術合同交易實際到位金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并在省內轉化的項目,分別給予成果出讓方和成果受讓方各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100萬元;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轉化的,給予成果受讓方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項最高補助100萬元。第十五條 鼓勵“人才+項目”帶頭人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對其主持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省級財政分別予以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和10萬元獎勵,用于補助制定技術標準所發生費用。對以技術轉讓或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可從技術轉讓或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對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第十六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對入圍“人才+項目”的A、B級創業團隊給予重點支持。鼓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對獲得專利權質押貸款所產生的評估費用,給予單筆最高3萬元,同一企業當年累計最高10萬元的補貼。支持“人才+項目”所在企業到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及區域性股權交易上市掛牌融資。在境內外首發上市的,其累計募集資金70%以上在省內投資的,按其扣除發行費后的融資額度給予獎勵:融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內(含1億元)的,獎勵50萬元;融資額1—2億元(含2億元)的,獎勵100萬元;融資額2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按再融資(扣除發行費用及省內法人股東認購部分)的0.2%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第十七條 “人才+項目”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我省參加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外省取得職業(執業)資格與我省同類人員同等對待,在外省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在我省具有同等效力。在青服務滿一年,經單位考核合格,可持原有職稱證書按有關規定直接在我省申報參評高一層級職稱,無需換發、另發職稱證書。可憑企業認可的項目、案例等成果申報職稱,經團隊帶頭人和業內3名以上同行在職在崗專家簽訂誠信承諾實名推薦,可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并用專家簽訂的《業績證明函》替代論文。科研機構、高校可設置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不受崗位總數、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第十八條 “人才+項目”成員中,在青工作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外籍華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人才+項目”成員中的高層次留學回國博士,每年在青工作滿9個月以上,可優先申報國家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資助項目,入選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項目資助經費30萬元,并由省財政按1:1給予配套經費支持。第十九條 柔性引進人才勞務報酬可以在聘用單位成本中列支,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所支付的獎勵和勞動報酬,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參照援青人才標準,向柔性引進人才發放有關津貼補貼,由用人單位負責解決食宿,并按照保額不低于50萬元標準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柔性引進人才在青工作期間,可由用人單位每三個月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按有關規定享受探親、休假。未休探親假的,按規定可由用人單位報銷一名家屬進出青海的交通費。第二十條 對為基層作出突出貢獻的柔性引進人才,在我省連續開展幫扶工作滿5年以上,且每年在青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經服務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可申報青海省優秀專家、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并單列推薦指標,入選者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第二十一條 對按照我省“高端創新人才*”直接引進的杰出人才、領軍人才,到省內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以實行年薪制、項目工資、協議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不計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用人單位和市州優先在空編內落實編制,確無空編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的人才證書向省機構編制部門專項申請臨時事業編制,實行“專人專編”。占用臨時事業編制的引進人才離開現崗位的,由省機構編制部門及時核銷臨時事業編制。凡企業與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合作建立的研發中心、中試基地等機構,其中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研究生學歷的企業高層次人才,可由事業單位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為編制內人員。第二十二條 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人才+項目”直接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中, 對省級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學歷為碩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級以下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偶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的,在服務期內可以按照我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規定在空缺編制內直接考核聘用。根據《青海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按照特事特辦、隨到隨辦、優先安排的原則,協調安排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園入學。第二十三條 “人才+項目”中,引進人才簽訂協議服務期3年以上且已在青海服務滿1年,經考核優秀的,授予“昆侖英才貢獻獎”榮譽銅牌和證書;連續在我省服務滿3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經考核優秀的,授予“昆侖英才貢獻獎”榮譽銀牌和證書;連續在我省服務滿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或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授予“昆侖英才貢獻獎”榮譽金牌和證書。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通過改造現有房、租購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種渠道籌集房源,在交通便利、配套齊全的區域配置一批人才公寓,為“人才+項目”成員提供安居服務。用人單位確無法解決的,可申請入住青海省引進高端人才保障房。第二十五條 “人才+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加強對人才及團隊的服務與管理,給予相應資金支持,相關績效作為市州黨政*才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的內容。“人才+項目”依托單位要強化團隊建設主體責任,給予團隊充足的資金支持,保證團隊成員按時到崗,融入本單位整體持續的創新創業活動中,為團隊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才+項目”服務名錄
序號 | 服務事項 | 責任部門 |
1 | 遴選支持重點“人才+項目” | 省人才辦 |
2 | 落實創業扶持政策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3 | 柔性引進人才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和省科技獎勵 | 省科技廳、各用人單位 |
4 | 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5 | 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動站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6 | 認定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組織申報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7 | 支持“人才+項目”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8 | 合作共建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
9 | 鼓勵國內外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落地青海 |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
10 | 推薦申報國家和我省各類人才科技計劃 | 省人才辦、省科技廳 |
11 | 探索建立“科研飛地” |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
12 | 鼓勵支持各類技術成果交易轉化 |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
13 | 鼓勵“人才+項目”帶頭人實施技術標準戰略 | 省市場監管局 |
14 |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青海銀保監局 |
15 | 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資助項目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6 | 專利申請補貼 | 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 |
17 | 對注冊在本省且符合條件的在境內外資本市場首發上市創新型企業或擬上市創新型企業給予專項資金補助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 |
18 | 企業團隊高端緊缺人才自主聘任和直接申報職稱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19 | 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直接申報職稱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20 | 企業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21 | 評定授予“昆侖英才貢獻獎”榮譽獎牌和證書 | 省人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22 | 引進人才落戶 | 省公安廳 |
23 |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24 | 隨遷子女入園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協調服務 | 省教育廳 |
25 | 出國(境)學術交流補貼申請 | 省外事辦 |
26 | 海外高層次人才通關便利 | 西寧海關 |
27 | 外籍人才申請來華工作許可 | 省科技廳 |
28 | 外籍人才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 省公安廳 |
29 | 人才專員全程對接跟蹤服務 | 省人才辦、各市州人才辦 |
備注:建立“人才+項目”服務機制,支持一批、培育一批、儲備一批,主動對接、精準服務,推動團隊、人才、項目和資本加速落地。建立服務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項目(企業)需求,各部門定期拓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