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推進樂山“雙創”工作要求,為切實加強*城市治理,做好“緩堵保暢”工作 ,依據國家和省、市關于加強城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經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決定對樂山主城區政府定價管理停車泊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并實行差別化收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差別化收費的實行時間和范圍
自2018年12月1日起,凡在樂山主城區下列范圍內的停車泊位實行差別化收費:
(一)依法設置的道路(人行道、車行道)臨時停車泊位。
(二)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對社會開放的內部停車泊位。
(三)政府投資建設的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醫院、學校、公園、體育場館的停車泊位。
二、差別化收費區域劃分(樂山大佛景區除外)
(一)A類區域
岷江三橋西岸橋頭-鳳凰路北段-鳳凰路中段-鳳凰路南段-綠心路-大渡河大橋北岸橋頭-沿大渡河至肖公嘴-沿岷江至岷江三橋西岸橋頭以內區域。
(二)B類區域
樂山主城區除A類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三、差別化收費時段劃分
日間:8:00(含)-19:00;夜間:19:00(含)-次日8:00。
四、差別化收費標準
五、免收費規定
(一)停車不足20分鐘(含)的車輛免費。
(二)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救災搶險車、環衛車、郵政車等特種車輛免費。
(三)殘疾人專用車輛和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免費的車輛免費。
六、停車管理
(一) 樂山城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樂山城投集團)具體負責樂山主城區已編號的A類和B類區域的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對社會開放的內部停車泊位的收費管理。收費員應持證上崗,統一著裝。
(二) 在樂山主城區公共區域停放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停車場,或由公安、城管部門統一施劃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三) 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內停放機動車輛,應當遵守車輛停放管理的規定,按照停車交通指示標志做到停車入位、朝向一致。
(四) 嚴禁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擺攤設點、私設路障、停放非機動車、上下貨物或有其他占用臨時停車泊位的行為。專業工程車、核定載重質量500千克(不含)以上的貨車、核定載客數12人(不含)以上的客車,以及車長超過5.5米的其它機動車輛,不得在本通告所述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
(五)除公安、城管部門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占用、擴大或者撤銷停車泊位,不得設置障礙,阻止車輛在停車泊位內停放。
(六)為解決老舊居民小區夜間停車難的矛盾,在不影響道路安全、暢通的前提下,公安、城管部門將設置部分夜間限時免費停車區域,供社會車輛夜間限時免費停放。
(七)住建部門應按照“新建一個公共停車場(點),取締一段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原則,對未來樂山主城區公共停車設施進行規劃,逐步減少占道臨時停車泊位。
(八)各停車場(點)應按規定做好停車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應在停車場所出入口等顯著位置準確公示收費單位名稱、停車場地位置、定價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規定、服務電話、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處罰規定
(一)對機動車停車不入位、朝向不一致,不按道路交通指示標志停放,在未設置停車泊位路段停放,在限時免費停放區域逾期不駛離等違規行為,公安、城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
(二)價格監管部門要加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檢查力度,綜合采用日常巡查、專項檢查等方式,著力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對不按標準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不執行免費規定、借機相互串通、哄抬價格等擾亂停車收費秩序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