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的通知》于3月19日印發,并將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通知嚴格落實《廣州市停車場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階梯式收費,科學設置收費劃分方式:
收費標準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如下:
“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泊位所在路段標明屬于“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識,方便市民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計費周期,每個計費周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時段不收費。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以上(含兩個)計費周期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分別收取每個計費周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車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車的時間間隔低于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時計費。
適用范圍
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適用于本市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和黃埔區轄區內,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和增城區由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其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優惠政策
(一)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但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
(二)在每個計費周期的收費時段內,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但是,如前述兩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三)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于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使用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免于支付當次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
推行停車信用管理,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人在停車行為結束后應及時繳清費用。有未繳清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