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和公安部、建設部發布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白山市區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凡是在市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或臨時停車時,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專用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和私人停車場所;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所。
第二章 停車場建設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設計方案,須經城建部門批準,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建設竣工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必須配建或者增建停車場(庫);小型建筑,須配建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庫)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建部門不予批準施工。
第六條 規劃和建設居民住宅區,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庫)。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停車場(庫);應配建停車場(庫)而未配建或停車場地不足的,應逐步補建或擴建。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第七條 市區內的公共停車場(庫),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臨時占用停車場(庫)作為非停車之用時,均須報經公安交警部門審批;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須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報城建部門批準。
第八條 市區內的各類公共和專用停車場(庫) 的指示標志、標線和隔離設施,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統一制做和安裝。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收費和看車人員,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統一安排、管理和進行業務培訓、工作指導。
專用停車場(庫)的設置和管理人員的配備,須報經公安交警部門審批,并接受公安交警部門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庫)和經批準面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庫)和臨時停車場(庫),可按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各停車場(庫)須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收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其收費票據,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統一票據。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公安交警部門從收取的停車管理費總額中,按適當比例劃轉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單位作為建設投資收益。
第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市區內停放時,應按公安交警部門指定的停車場(點)依次停放。
進入停車場停放車輛時,必須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擅自在明令禁止停車的路段停放車輛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對碰撞、碾壓和毀壞停車場(庫)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按實際造成損失價值的二倍追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對不交納停車管理費和不服從管理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由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縣(市)城區的停車場(庫)的建設與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