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長治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定價目錄》(2015版)和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晉發改價格發[2016]48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我市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規范管理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經營者利用按有關規定設立的停車設施,為機動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二、凡在本市市區內依法從事機動車(不含二輪摩托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通知規定。前款所述機動車,是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輪式車輛。
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市市區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制定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四、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對少數具有壟斷經營特征的市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1、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場:包括機場、車站、公共交通換乘樞紐。
2、重要公益性服務機構配套停車場:包括公立醫院,公辦學校,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展覽館、殯儀館等。
3、利用城市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停車位。
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內停車場。
5、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停車場(位)。
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五、制定和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綜合考慮停車場所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六、市區中心區域與非中心區域停車服務收費,可根據道路、類別、時段、停車泊位及交通擁堵狀況,采取差別化費率手段調控停車需求和停車資源。
七、市區道路、便道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固定停車位的區域類別和管理范圍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公安交警支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劃定。停車服務收費根據區域道路類別收。ㄔ斠姼奖恚瑱C動車類型按公安交警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八、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可按停車設施類型、區域不同設置免費的停車時間。
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實行按車輛占用停車場面積大小、分別計費的辦法,也可實行按停放時段不同,按計時或次分別計費的辦法。
時段劃分:白天7時至20時;夜間20時至次日7時。
1、計時收費:停車場(位)應安裝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管理系統。計時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連續累計停放24小時為一個計費周期。
2、計次收費:每進出一次計費一次;跨時段連續停車不超過10小時,擇高計價一次;跨時段連續停車超過10小時按白天、夜間單次收費標準之和計價;連續停放24小時為一個計費周期。
十、對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工程搶修作業車、環衛車等特種車輛,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應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新能源電動汽車應減半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
十一、從事機動停放服務收費的經營者,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提供公安交警部門設立停車場審批手續或停車場規劃手續。
十二、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城市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固定停車位的停車服務,由經營者書面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手續,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的區域、類別收費標準執行。
十三、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納稅、責任利益相當的原則,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十四、大型活動和臨時性(一次性)設置停車場所,應以免費為主,若確有必要實行停放服務收費時,應事前5天按照管理權限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批準。
十五、機動車停車服務經營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時應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有效發票。
十六、停車服務經營收費經營者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標準、開放時間和投訴舉報電話(12358),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要依法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收費標準和不實行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之前停車服務收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原長治市物價局《關于廣場西游園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長價費字【2009】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