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晉發改價格〔2016〕487號)文件精神,結合《山西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規定和我市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現制定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如下。
(一)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中:重要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市直公益性事業單位的停車服務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縣區所屬的公益性事業單位、道路兩旁設置的停車位、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的停車服務費由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二)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包括商場、飯店、酒店、賓館、娛樂場所等商業服務企業、生產服務企業門前設置的停車場)。企業經營者可以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ppp)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其停車服務收費除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列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外,由經營者按照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自主制定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對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范圍如下:
(一)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場:包括火車站、客運總站、公交總站等公共交通換乘樞紐。
(二)重要公益性服務機構配套停車場:包括公立醫院,公辦學校,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館、展覽館、殯儀館等。
(三)利用城市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停車位。
(四)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內停車場。
(五)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停車場(位)。
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四、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一)對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范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要由機動車停放服務企業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權限批準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山西省定價目錄規定的管理權限,需要進行成本監審的要按規定進行成本監審,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收費標準。要通過官方門戶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二)加快推行差別化收費。鼓勵各縣區結合實際情況,推行不同區域、不同位置、不同車型、不同時段停車服務差別收費,抑制不合理停車需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對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服務,鼓勵推行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
五、健全政府配套監管措施
市、縣人民政府是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住建部門是城市機動車停放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各級發改、住建、交通、交警要加強配合管理。要科學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提升停車信息化管理和停車裝備制造水平,加強停車綜合治理,促進停車產業健康發展。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管理停車服務收費的主體。從事停車服務收費的經營者要有合法的事業單位法人證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交警部門的批文等有效證件。在城市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停車位,還要有住建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準設立停車場的批文。交通肇事、違法被強制扣押的車輛,應當到指定的停車場停放,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按照1986年2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設置收費停車場(位),不準從事經營服務性活動。
六、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
(一)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明碼標價管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要使用稅票,照章納稅。停車服務經營者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停車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要通過指導雙方制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綜合反映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狀況、差別化收費等因素,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議價規則同時應遵循《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三)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政策,利用優勢地位、服務捆綁等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少服務多收費,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等違法違規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原陽泉市發改委等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制定陽泉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陽發改收費〔2017〕363號)文件同時廢止。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停車設施為機動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用,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加快推進差別化收費,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則。
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價格管理政策和管理市屬單位的停車服務收費,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所屬單位的停車服務收費。堅持放管結合,各縣區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督,配合市價格主管部門認真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二、價格管理形式
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管理內容和對象,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陽泉市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1、重要交通樞紐配套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火車站、客運總站、公交總站等)
2元/小時、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算,連續24小時最高20元。
2、重要公益性服務單位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
(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辦養老機構,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館、展覽館、殯儀館等)
半小時內免費,半小時后一小時內1元,一小時后2元/小時,連續24小時最高20元。
3、利用城市道路兩旁設置的機動車專用停車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點停車場,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停車場(位)收費標準按社會平均成本、地理條件、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等綜合因素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