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興隆臺區步行街噪聲污染問題。興隆臺區步行街上許多商戶和地攤設立了高音喇叭,步行街上還時常舉行商業活動使用高音喇叭,噪聲污染非常嚴重。(我是步行街臨街住宅的住戶。)
二、以往投訴經歷。多年來我一直在投訴步行街噪聲污染問題,曾向市長熱線、市公安局、創新派出所、興隆派出所投訴過,但問題一直未獲有效解決,原因據派出所民警說是:公安局沒有檢測噪音的設備。
三、法律根據。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钡谒氖鍡l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钡谖迨藯l和第六十條規定上述噪聲污染的管理權歸屬公安機關。
2、《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未將前述管理權轉移。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對上述噪聲污染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總則中對屢犯也規定了從重處罰。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_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第4條規定,步行街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5。1條規定2類區環境噪聲限值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四、訴求。要求盤錦市公安機關執行上訴法律規定,切實履行自身職責。
1、取締步行街所有商戶和地攤的高音喇叭(而不是勸其關閉喇叭),對拒不執行的商戶進行處罰,對屢犯者從重處罰。
2、對公安機關批準的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的娛樂、集會等活動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審批依據、噪聲控制標準等。
3、在全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也應執行前述法規。